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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一企业 因虚假诉讼 土地房产被非法侵占

时间:2013-06-17 12:48来源:中外网 作者:博智 杨蕾
辽宁顺鑫实业有限公司因一起虚假诉讼案件,遭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土地房产被非法侵占,致使企业瘫痪,大批职工失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人大代表和最高法院的关注。

  

  (记者 博智 杨蕾)坐落在辽宁省阜新市的辽宁顺鑫实业有限公司因一起虚假诉讼案件,遭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土地房产被非法侵占,致使企业瘫痪,大批职工失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人大代表和最高法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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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阜新市植物油加工厂(以下称植物油厂)谎称向辽阳市中泽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泽公司)借款1500万元,请求辽宁顺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顺鑫公司)为其担保。公司老板不知有诈,因“好友”加“合作伙伴”介绍,便毫不犹豫在该年的8月10日,同中泽公司、植物油厂三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植物油厂向中泽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顺鑫公司以4处房屋、二宗土地为植物油厂该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11月4日,中泽公司依据上述协议书和8月10日植物油厂为其出具的收到借款1500万元的收条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2月16日,经法院调解,中泽公司,植物油厂、顺鑫公司达成协议,阜新中院制作了(2009)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阜新中院申请执行。

  2009年4月14日辽宁中泽集团下属企业本溪满族自治县友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溪公司)仅以6张单位内部收款收据起诉同为辽宁中泽集团下属企业的中泽公司,原告的代理人邱杰、被告的代理人刘政伟均系辽宁中泽集团的法律顾问。起诉当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辽阳中院)以(2009)辽阳立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2009年4月22日,本溪公司向辽阳中院申请对中泽公司执行。

  后来顺鑫公司才知道以上两起“纠葛”——2008年8月10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和借款收条,都是虚构的,植物油厂并未向中泽公司借此款项;中泽公司2008年11月的银行账号并没有该笔款项进账。原告诉讼所称的事实完全是虚假的。原告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民事调解书,进而利用法院执行获取顺鑫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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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29日,辽阳中院以(2009)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以中泽公司对植物油厂和顺鑫公司享用到期债权为由,不顾阜新中院依据(2009)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正在执行的事实,于2009年5月18日裁定对顺鑫公司强制执行。2009年5月27日,中泽公司申请撤销对(2009)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阜新中院裁定终结此案执行。中泽公司申请撤销对(2009)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的目的,就是为本溪公司能对顺鑫公司的房屋土地强行执行,经三次拍卖流拍,2009年11月23日,辽阳中院裁定将4处房产和二宗土地以1900余万元(超执行标的的600余万元)抵给本溪公司。2010年5月5日,辽阳中院向阜新市房产管理处、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房产、土地过户给本溪公司。由于发现本案执行中的问题,阜新市房产管理处和国土资源局至今未将该房产、土地过户给本溪公司,该房产、土地仍在顺鑫公式的名下。2010年5月至7月,经辽阳中院多此执行,顺鑫公司的该房产、土地最终被本溪友达公司非法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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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鑫公司后来获知中泽公司作为诉讼依据的2008年8月10日中泽公司、植物油厂、顺鑫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未履行,植物油厂出具的收款收条是骗取阜新中院的民事调解书所伪造的,中泽公司与植物油厂之间并未发生借款行为,遂于2010年9月向辽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高院决定再审。案件审理中,中泽公司与植物油厂均承认2010年8月10日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并未履行。2010年12月29日,辽宁高院作出(2011)辽审四民提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因2010年8月10日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未履行,被申请人辽阳市中泽物质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案要求申请在审人辽宁顺鑫实业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顺鑫是植物油加工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即实际撤销了阜新中院(2009)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制作了新的民事调解书,认定三方借款协议并未履行,即中泽公司并不享有本案到期债权,作为辽阳中院执行的原调解书已被撤销,顺鑫公司要求辽阳中院纠正其违法执行行为。辽宁高院立案督办,辽宁省人大代表多次关注,最高法【(2013)法执字第22号】也下文督办此案,但辽阳中院至今仍没有执行。
  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伪造证据,骗取法律文书,欺骗法院,利用法院执行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案件。对此诈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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