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视角 >>促进社会公平,让“同命不同价”告别历史舞台

促进社会公平,让“同命不同价”告别历史舞台

时间:2022-04-29 16:05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史洪举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被害人户籍情况,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该司法解释将彻底终结饱受诟病的城乡不同户籍“同命不同价问题”。

  所谓“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问题,主要指在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诉讼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同命不同价”主要来源于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20年。

  也就是说,农村户籍人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即便其是在城镇居住务工的农民工,也无法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当初之所以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金”按照城乡户籍分出不同标准,有着一定的理论支撑和社会经济背景。

  但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城乡差距逐渐缩小。尤其是多数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在城镇买房定居,为城市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所得收入也在提高。加之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宽松和人性化,城乡户籍已经只是一种无关其他的身份标签,农村户籍人员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如果再拘泥于城乡户籍而划定不同的赔偿标准,非常不合时宜,甚至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如前所述,很多农村居民已经不再靠种地卖粮获取收入,而是依靠在城镇工作、经商养活一家人,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万一其因工伤、交通事故等伤害事件身亡,死者家属获赔的仅仅是按照种地卖粮标准计算的20年赔偿,这显然会让一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破灭,让具有朴素正义感的公众无法理解。

  废除“同命不同价”标准既是大势所趋,也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司法规律。近年来,随着社会关注和公众呼吁,“同命不同价”现象已经有所改变。2019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各地法院遂先后开展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在交通事故、产品质量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领域探索试行统一标准。

  如今,最高法院全面废止“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同命同价”标准将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局限于交通事故等少数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这是对话语权、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户籍群体的权利维护,有助减轻其举证责任,降低诉累。更是司法机关积极作为、顺势而为,消弭城乡差距,呵护每个社会成员生命健康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史洪举)

(编辑:思雅)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