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透露的制度反腐气息 2014年无疑是我国检察官最为繁忙的一年。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是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数和人数最多的一年,查处的厅局级干部同比上升了132.8%,其中查办省部级以上干部达到创纪录的28人,比前四年的总和还要多。 应该说2014年在查处腐败问题方面,切实做到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尽管目前反腐尚在进行时,一批“大老虎”和“小苍蝇”还在深度挖掘当中,但在施猛药的过程中,一些旨在立足长远的治本型制度反腐举措也在陆续出台。 毫无疑问,反腐“治标”是当务之急,“治本”是必然的路径,“标本兼治”是最终目标。我们注意到,在不断保持纪律检查高压态势的同时,包括建设巡回法院、跨区域法院和办案终身责任制等司法制度改革也在同步推进,从而逐步实现保障社会正义,彰显公平公信。通过依法反腐、制度反腐使得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健全有效,让“反腐红利”完全释放出来。 法治是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路线。没有法治作为底线的反腐不仅会造成诸多冤假错案,也会成为政治报复和“运动式反腐”、“一阵风反腐”滋生的土壤。这一点,无论是经历过“文革”还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 “严打”的人们,对此一定依然心有余悸。 “运动式反腐”的优势是通过系列凌厉的攻势抓出一大批贪官,但若要在治标之上再治本,就必须从国家治理体系高度进行制度反腐。反腐的本质在于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因此,在强力反腐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办案,不受外界舆论干扰,要办经得起历史检验和人民信赖的铁案,先从检察系统筑牢清廉堤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对于任何犯罪的侦查都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都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则。特别是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办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从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既不能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也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权利。 而依法办案的主要手段就是要实现司法规范化。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表示,2015年,检察机关将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健全规范司法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努力使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等意见,保证其合理意见被采信;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同时,还要从法治层面筑牢制度反腐的堤坝。毫无疑问,官场腐败呈高发趋势,是与社会对权力寻租的迎合程度有关。因此,在制度的更新设计上,我们需要让权力脱离官本位的窠臼,并在权力运作中强化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因此,从标本兼治的反腐目标来看,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猛药去疴之后,更要考虑如何铲除官场腐败的土壤,从而防止再次滋生腐败。 无疑,形成“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官场生态是筑牢为官清廉堤坝的关键要素。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