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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

时间:2013-09-28 16:22来源:新华网 作者:史竞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网络谣言,受到广泛关注,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取得明显成效。

  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有关负责人就打击网络谣言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记者史竞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网络谣言,受到广泛关注,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取得明显成效。同时,社会公众也对整治网络谣言中的一些问题表示关切,如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薛蛮子”被抓是否因为是“大V”?“转发谣言信息500次”以上是否判刑?网站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

  记者:最近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的消息很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一段时间以来,多个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整治网络谣言,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支持依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最近查处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以此来牟利,被公安机关刑拘。“秦火火”个人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就多达3000余条。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如被批捕的周禄宝,在网上先后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先后对20余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如傅学胜是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有一些人因为违法犯罪被查处,也可能其在网上有较大影响,有舆论避开其违法犯罪行为,只强调他们是“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

  记者:什么是网络谣言?怎么区分故意造谣和无意传谣?“谣言倒逼真相”是否有道理?

  答:谣言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虚假信息。通常所称网络谣言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谣言。的确,有的网民出于无意传播了谣言,需要加以区分,但故意传谣的特征是明显的。有的已经被证明是虚假信息,仍然被反复传播、炒作;有的甚至在传播中被加工、夸大,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谣言倒逼真相”这个说法实际是为传播谣言找借口。谣言和真相是两码事,不能是非不分。“谣言止于智者”,同样不能成为容忍谣言的理由,因为不能假定所有人都是“智者”而允许谣言传播。

  记者:是不是造谣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答: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曾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人说谣言信息转发达到500次、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就可被判刑,这样理解准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网的体现。

  对于5000次、500次的量化标准,有些媒体的解读是有偏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被转发500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记者:有网民说整治网络谣言就是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这是错误的观点。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放任谣言传播,无异自毁网络。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传播。

  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无法无天,必须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为前提,自由不应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网民来自于人民,网民也是人民,网民上了网就是民意上了网。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互联网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重视并保障民众发表建设性的言论,深入了解和及时回应网上的民意呼声。广大网民通过互联网发表意见建议,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积极意义日益凸显,这是有目共睹的。

  记者:有一种说法,网站只提供平台,不应对网络造谣诽谤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样说对不对?

  答:当然不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通过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减少谣言信息传播的几率并能够及时阻止网络谣言信息的传播。没有尽到责任的网站,也会受到追究。

  近日,北京市网信办指导千龙网、新浪、搜狐等6家网站推出联合“辟谣平台”,加强网站自律,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记者:为净化网络环境,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近几个月,我们倡导网站和网民共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等“七条底线”,赢得社会各界强烈共鸣和广泛支持。我们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集中清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三类信息;会同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信部、公安部、文化部等多个部门组织开展净化暑期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关闭、整顿、处罚近千家违法违规网站;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五部门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活动。此外,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关闭“人民内参网”等120多家利用负面虚假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网站。会同教育部等四部门开展的网络关爱青少年行动,也已有初步成效。 (编辑: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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