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记者从市慈善总会获悉,《滨州市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该《办法》将切实加强对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的管理,确保全市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规范使用、健康发展。 互助基金主要用于本村(居、社区)慈善救助及其他公益事业 《办法》明确: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是指由村(居、社区)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捐赠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本村(居、社区)慈善救助及其他公益事业,不得挪作非公益性活动使用。 基金使用范围为助医、助学、助残、助困、突发性救助、其他公益项目六类。本村(居、社区)困难家庭面临特大疾病、学生教育、残疾治疗与康复、遭遇突发事故伤害等是救助重点。基金每年的使用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度总设立额的70%。基金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遭遇困难的捐赠者家庭给予优先救助。 基金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现金捐赠;拍卖捐赠物品所得资金;上级部门拨款;基金增值部分或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捐赠明细需在村(居、社区)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三至七日内将获得救助 按照《办法》规定,设有慈善互助基金的村(居、社区)居民确有困难的,可向本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慈善分会、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将各抽调1名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入户调查。 符合救助条件者,由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出具救助意见。乡镇(街道)慈善分会7日内将善款拨付到位。突发性(临时)救助原则上从递交申请到善款拨付不超过三天。不符合救助条件者,现场予以解释。 伪造捐赠事实、贪污挪用善款、骗取救助金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由乡镇(街道)慈善分会统筹管理。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分别设立各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专户台账,用于本村(居、社区)慈善救助,专款专用。专户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因救助工作需要,专户资金不足时,可由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向县(区)慈善总会申请专项拨付。 如有伪造捐赠事实;擅自贪污、挪用善款;以虚假信息骗取慈善救助金;不及时受理、答复困难群众求助或被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不按规定进行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信息公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滨州日报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