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张智儒)11月22日,记者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黑龙江社会救助成果显著,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十二连增”;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快速转型,出台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等利好消息。 据了解,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是黑龙江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标后,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22位。 为了彻底解决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的实际困难,只有通过保障性政策予以兜底,才能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因此,由黑龙江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的出台,对于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在原有政策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确立了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对于通过帮扶收入水平已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继续给予过渡性低保保障,直至稳定脱贫,过渡性保障期一般以一年为准;对符合条件的未脱贫重病重残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第二,残疾人必须拥有残疾证(录入残疾人信息系统)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等级评定为三级。重病患者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重病条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条件。这些措施的出台,必将对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基本生活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 社会救助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把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黑龙江省期间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转化为务实举措,把龙江百姓的“民生实事”办好,促进民生持续改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加快转型升级和完善优化,着力构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大救助体系,助力推动脱贫攻坚和国企深化改革,确保城乡低保标准实现 “十二连增”。 并通过构建“9+1+N”综合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底线。以《黑龙江省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救助体系建设方案》为牵引,构建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取暖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9+1+N”救助体系,将救助对象由重点保障对象扩大到去产能新增贫困职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7类困难群体,实现救助政策全覆盖、救助范围无死角、救助效能最大化,从制度上、从根本上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据了解,黑龙江社社会救助成果显著:2016年以来,共实施临时救助69.3万人次、医疗救助809.24万人次。截至2018年7月末,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农村低保对象25.3万人,占40.9%。 下一步,黑龙江省民政厅将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东北视察时关于民生工作的重大部署高度出发,按照省委第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9+1+N”综合救助体系,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精准衔接,有效落实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制度,着力强化下一阶段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六精准”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编辑: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