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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纠纷增近三成

时间:2015-06-02 09:47来源:京华时报作者:杨凤临
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发布《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抚养探望类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近5年全市少年法庭审理的抚养探望类纠纷进行专题调研。

  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发布《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抚养探望类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近5年全市少年法庭审理的抚养探望类纠纷进行专题调研。审判的案件显示,部分当事人存在为博取案外利益,就子女抚养探望问题借题发挥的现象,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据《报告》显示,2014年,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共审理涉少民事案件2153件,其中抚养探望类纠纷973件,比上一年度增加27.3%,约占全部案件数的45.1%。

  《报告》指出,囿于社会观念、文化水平、现行法律规范等诸多因素,家事领域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仍有薄弱环节,部分家庭依然存在法律意识淡漠,教养方式不当,监护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子女抚养事宜,未成年子女利益“虚位化”“工具化”等问题。如有的当事人将是否给予抚养权、能否探望子女作为条件,迫使对方撤回离婚起诉或者同意离婚。有的当事人抚养子女并无困难,但因财产纠纷等问题,以子女抚养问题为由制造争讼点,以期达到对婚后财产再行分

  割等目的。有的则是为了获取拆迁利益提起诉讼。

  此外,隔代抚养加剧纠纷化解难度,老人成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主力军”。在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老人却激烈争夺子女抚养权,甚至编造对方当事人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等虚假事实,增加了案件事实的调查难度。有的当事人态度容易受到老人影响,常常顺从他们的意愿,极力争取抚养权。有的诉讼中,老人往往利用自己与孩子的感情,通过许诺满足孩子的愿望,或是威胁若不选择随己方生活就再也不见孩子等方式,影响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愿,导致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分别在一起时,表达意愿不一致,使法官难以判断其内心的真实想法。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建议,应加强对家庭教育制度的研究和探索,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督促监护人加强自身素质,强制其妥当履行监护职责。建议立法部门创设诉讼监护人制度,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冲突不宜出庭的情形下,通过诉讼监护人代理子女出庭参加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愿。

  为防止未成年人沦为监护人利益博弈的“工具”,建议从立法层面继续推进社会观护制度,将专业社工力量引入离婚、抚养探望类纠纷案件审理中,由社工协助法院查明未成年当事人的真实处境及监护人的人格品质、监护能力等情况。同时,探索扩大社会观护工作范围,在不以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因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其参加庭审,由社工陪同子女出席,安抚子女的情绪,化解子女的恐惧,为子女提供及时的关怀,保证子女不受他人干扰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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