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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整改措施打破了高通企图利用芯片市场、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互相传导而精心构筑的交易模式。”黄伟指出,“手机终端企业能够不再因为惧怕高通公司拒绝提供芯片而接受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在与高通公司的谈判中掌握一定的主动权。对于3G、4G领域已经积累了大量发明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中国企业也能够因此获得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实现其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 王俊林指出,“针对高通提出的五项整改措施,建议发改委进一步明确整改的具体期限,以及高通如果不整改发改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希望目前尚未公开的处罚决定书能够涵盖这些内容。” 发改委的公告指出,由于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发改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 根据高通公司2013年的财报,高通2013财年收入248.7亿美元,其中专利费用收入78.8亿美元,中国市场营收123亿美元,占比49%。 许昆林介绍,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的规定,对滥用市场地位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们没有按照10%的最高标准处罚,而是按照8%的标准进行处罚。”“高通最初认为罚款有点重,但是我们认为合理,最终高通公司接受了。”许昆林说,罚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平均汇率进行计算。 还有两个遗憾 尽管罚单创纪录,但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专家也指出了这一处罚结果的一些遗憾之处。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反垄断法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强调,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列举的高通在华“七宗罪”中的第一宗罪即以整机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在这次处罚结果中只是得到了部分解决,而且限定在“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才能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言外之意是对“为在我国境外使用而销售的手机依然要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100%收取专利许可费”。 上述专家强调,更为关键的是,行业内期望的改变高通盈利模式——将专利许可费的基准由整部设备改为手机的一些部件——并没有实现。 此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曾经对媒体公开表示,高通公司不是按照单个芯片的价格,而是按照最终产品价格来收取专利许可费,这种计算方式不公平、不合理,扩大了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基数,对整机产品中不涉及其专利的部分也收取了费用。 “高通公司所持有的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只能通过基带芯片实现通讯功能,而基带芯片仅占手机的一部分,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通讯功能的价值比重越来越低,按整机的最终销售价格作为许可费的计价基础并不能真实反映专利技术的价值,而会使消费者承受不合理的高额成本。”黄伟指出。 黄伟分析,从其他国家法院的类似案件的判决来看,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以“最小可售设备”作为计价基础,考虑许可人标准必要技术的占比情况。 同时,此次发改委的处罚也并未涉及到没收高通的违法所得。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应没收违法所得。 “实际上,《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措施的案例很少。”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表示,违法所得的认定会非常复杂,将会面临一系列技术问题,例如违法所得从何时开始算起?在整个营收和利润里面哪些是违法所得?在违法所得里面是否扣除其成本? 高通频频遭遇反垄断 在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已经对高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或诉讼。 在美国,美国博通公司(以下简称“博通”)曾在2005年针对歧视性定价及“忠诚折扣”等垄断行为起诉高通,2009年双方达成和解,高通向博通支付8.91亿美元赔偿金。 在欧盟,2005年诺基亚、爱立信、博通、德州仪器、松下、NEC6家公司分别向欧盟委员会控告高通违反了《欧盟竞争法》,2009年高通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撤回投诉,欧盟停止调查。 2009年,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依据韩国《公平交易法》认定高通“忠诚折扣”构成垄断,向高通开出了2.08亿美元罚单,虽然高通已在2010年支付罚金,但一直试图上诉,第一次上诉韩国首尔高等法院败诉后,目前又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日本也于2009年认定高通要求被许可人免费发许可、不诉条款等安排构成垄断,向高通公司发布停止和禁止令,目前该案在日本正处在行政听证程序中,禁令中止。 2014年末,欧盟又重启对高通基带芯片组业务反垄断调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高通专利许可业务展开调查,但按照高通的说法是调查还“非常初步”、“处于信息收集阶段”。 (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