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业内专家看来,这五项问题恰恰都是阿里巴巴的“痛点”。《白皮书》毫不留情地告诫阿里巴巴“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市场主体,阿里要有底线意识,克服傲慢情绪”。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问题在此前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风险警示上均有提及,但更加具体,如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涉嫌向涉嫌违法经营者泄露相关信息,使相关商品信息被删除,造成监管部门查处工作被动”这一风险上,《白皮书》进行了详细披露,称“近年来,工商总局部署查处淘宝网上易制毒化学品、假冒东阿阿胶和网购商品抽检等专项任务时,当工商部门向淘宝网提供违法网店信息后,发现存有违法行为的网店商品信息大部分被提前删除(下架),淘宝网工作人员涉嫌提前向违法网店泄露相关信息,造成工商部门查处工作被动。” 对此,淘宝官方微博也就引发双方战火的抽样数据发表声明,称“一个超过十亿件商品的新经济平台需要的服务是传统的交易市场完全无法比拟的,这对今天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需要监管部门提升对不同类型的新经济平台的服务水平和能力。这方面热切期盼监管部门入驻淘宝,并愿意全力配合”,但同时“反对不作为、乱作为、恶作为”。淘宝声明称,针对工商总局网络监管司司长刘红亮在监管过程中的程序失当、情绪执法的行为,用错误的方式得到的一个不客观的结论,对淘宝以及对中国电子商务从业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投诉。 偃旗息鼓?背后仍存三大疑问 记者发现,28日晚间,淘宝网官方微博上的《一个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心声——刘红亮司长:您违规了,别吹黑哨!》公开信已经被删除,而《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一文也于下午在工商总局的首页上消失。 一场轰轰烈烈的“口水仗”看似偃旗息鼓。不过,其背后仍有三大疑问待解。 一是淘宝为何有叫板监管机构的底气? 多数市场人士认为,是阿里巴巴庞大的财富规模给了他们自信,加上淘宝向来喜欢打着创新商业模式的招牌“横行”市场,自然就产生了对监管嗤之以鼻的情绪。有专家戏称获得过总理接见的企业就是不一样,并称淘宝在争论中的逻辑是:假货问题不是我们能解决的,需要执法部门你们来解决,我们是前所未有的大市场,和你们以前监管的小企业没法比,你们不听总理的话创新监管方式,反而用旧思想乱指挥,不作为、乱作为、恶作为,我也不怕把事情闹大,坚决投诉你们,谁怕谁? 如此公开“叫板”监管部门,淘宝并非第一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觉得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不恰当作为,而引发不公正待遇时,都敢于“挺身而出”。有业内人士认为,企业“叫板”监管部门,并非企业越来越大胆,不妨把它看作是一种进步。政府部门不再是占据完全强势的位置,能随意“发号施令”;企业也不再是对管理部门的决定“唯唯诺诺”,而是争取平等对话的权利。 二是工商总局是否针对淘宝“选择性执法”? 对此,工商总局公开回应称采样是由第三方而非工商总局直接进行的,所以不存在针对哪一家平台的问题。有专家告诉记者,单就结果本身而言,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例如抽样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此次抽样更多还是针对市场违法线索调查的一个结果,作为未来执法的依据,这个行为本身还是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不应过度指责工商总局是在阻碍行业发展。 三是淘宝网假货的情况到底如何?这才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很多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淘宝上售假等问题大家都是“心照不宣”的,其实很多时候根据商品价格就能判断出来到底是不是正品,还有很多是知假买假的情况,也是满足了不同的需求。 对于这个问题,工商总局在2014年《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中称:淘宝网、阿里巴巴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大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无合法进口来源证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传销等类型的商品信息,假烟、假酒、高仿手机、假名牌包、假证、封建迷信与赌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管制刀具、窃听器材等大量存在。平台开办方对平台内商品信息的进入审查、日常监测、违规处置不到位,在处理权益受损者维权诉求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协查时门槛偏高、效率低下。涉嫌在明知、应知、故意或过失等情况下为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传销、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利、实施条件。 而作为回应的淘宝官方声明却并未正面回应此事,仅称自己也是假货这个阶段性问题的受害者而不是受益方,未来将“继续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提升自己的打假水平,但是同时发现根本不能凭一己之力真正解决线上线下共生的假货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显然淘宝在假货是否真如工商总局所述之泛滥这个核心问题上是理亏的,但是其更多地把问题转嫁到工商总局身上,称他们应该创新监管,有顾左右而言他的嫌疑,更重要的是,淘宝网的声明始终针对工商总局网监司司长个人,更是有失偏颇。 此外,专家还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是有法可依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