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原告对其股指期货违法所得数额43.8亿元存有异议,认为被告某没有提供相关财务依据。而且认为光大股指期货当日没有进行交割。虽然在帐面构成收益,但是收益不确定时候,该收益不能确认。 按照账面收益计算违法所得是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均是以内幕信息公开并被市场消化后的合理价格作为基准价格,来计算其违法所得。 为此,被告回应称,对于证券市场涵盖股票期货资金计算方法复杂,在计算光大证券案件中采用账面计算方式是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进行的。没有采用14时22分非法行为结束点作为账面计算标准,而是收盘之前账面平均数进行计算。 焦点六: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 职业操守与内幕交易是否矛盾 被告称,原告在事件发生之后,与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并由原告负责事实,无论是上午突发事件还是下午进行相关交易都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然而,原告认为,自己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只是投资部的部门经理,原告负有执行公司管理层决定的义务。如果原告不执行本单位的工作制度也不执行本公司的管理层的管理决定,不仅有悖于公司内部管理,也有悖于职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如果需要对错单交易负责的话,负责人不是原告。 此外,原告还表示,8月16日包括上交所在内的监管层都解了到光大证券实行对冲交易的事实过程,甚至见证了事实过程。然而原告却在当庭表示,在与中金所的通话中,因原告揣测中金所知情,因此没有告诉中金所上午的股票交易是错单。 总之,专家认为,此次案件审理对于规范资本市场各方主体,界定内幕交易,提高认识具有积极意义。在从审核制转向注册制的过渡期内,资本市场亟需进一步规范市场,完善交易制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树立诚信环境。只有健康发展,资本市场才更具吸引力,潜在的活力才能被激发,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才能更好显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