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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谣言背后法律界定引关注(3)

时间:2013-09-09 09:27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记者首先是公民,不能逍遥法外。张涛甫说,新闻从业人员首先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事实上,两高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记者有特别的规定。一般的敲诈勒索,2000元至5000元以上,算是数额巨大

  “记者首先是公民,不能逍遥法外。”张涛甫说,新闻从业人员首先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事实上,两高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记者有特别的规定。一般的敲诈勒索,2000元至5000元以上,算是“数额巨大”,而如果是利用或冒充新闻工作者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降低50%。

  这些对正常采访报道的记者,并不造成障碍。但是张涛甫认为,这也给媒体一个提醒,打铁还需自身硬,舆论监督的能力要过硬,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理解要更加精确到位。

  针对目前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行动,以及地方出现的一些争议案例,有关专家认为,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利用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 争议

  网络谣言“四宗罪”待法律解释

  专家认为打击网络犯罪需“有法可依”,提醒防止相应罪名被滥用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公安部门集中公布的5起典型网络谣言案件,主要涉及4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和非法经营罪。

  这些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被经常提及,如今被用在网络中,也引发网络空间是否适用现实空间、网络是否公共场所等相应讨论。

  专家认为,在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弥补这些空白,使网络犯罪的打击有法可依。

  网上造谣是不是“寻衅滋事”?

  警方初步认为,“秦火火”在网上的造谣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个公认的“口袋罪”。

  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都可以定流氓罪。学界认为,这个罪名的量刑幅度过宽,定罪的随意性很大。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罪名,其中一个就是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主要针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场合无故挑衅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有很多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依然是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

  当寻衅滋事罪被用在网络上,一些争议随之而来:网络是不是公共场所,在网上造谣,算不算寻衅滋事。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网络只是传播工具,网上发言不构成寻衅滋事。

  警方态度则截然相反。公开报道显示,“秦火火”被抓的时候,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就表示,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网络上依然适用。

  对于“秦火火”编造7·23动车事故谣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定“寻衅滋事罪”是恰当的,因为他的行为影响了现实社会秩序,影响了铁路等部门正常工作。

  洪道德也认为,如果将网上造谣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罪,还要明确衡量标准,要防范个别地方滥用这一规定,乱抓人。

  “不给钱就发帖”构成敲诈勒索?

  “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涉嫌的一个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苏州警方调查发现,他在网上发布负面新闻,并向事主要钱,不给钱就炒作,给钱就删帖或发布“正面文章”。

  江苏徐州破获的系列案件,也与敲诈勒索罪有关。警方查明,嫌疑人仲伟等人开办了“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向有关单位发“核稿函”,如果不出钱就在网上发稿。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就是敲诈勒索。上述案件办案民警认为,与其他敲诈勒索相比,利用网络敲诈勒索并没有特别之处,网络只是一种作案工具。

  这些案件引来的一个讨论是,如果被“曝光”方确有违法之处,是否另当别论?也有人担心,将此定罪,可能会影响方兴未艾的网络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事,通过网络监督是正当的,但是不能借此牟利,否则就构成敲诈勒索。阮齐林补充说,如果揭露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要求赔偿,就不能认为是敲诈。

  网上“诽谤”他人要被抓?

  作为上海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傅学胜这次被刑事拘留,可能涉嫌诽谤罪。

  傅学胜承认,自己在网上编造了上海某副区长贪污20多亿,拥有60多套住房,包养十几个情妇并且杀害人大代表的谣言。

  傅当时在网上的“举报”曾引起上海纪委的注意,经过核实,认定举报内容为假。警方介入,将傅抓获。

  警方调查期间,发现今年年初轰动一时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也是傅学胜所为。傅承认,因为竞标失利,他编造帖文称中石化的一个女处长接受了某公司“非洲牛郎”的性服务。

  上海市公安局有关人士称,涉事副区长当时压力很大,那篇帖子也给当地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

  上述中石化的女处长对记者称自己精神压力大,“处于崩溃的边缘”。她将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该案9月6日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

  傅学胜被认为涉嫌诽谤罪。但是警方必须面对两个疑问:网上发帖诽谤,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为什么要介入抓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能否构成诽谤罪,关键看诽谤行为是不是“公然”。在他看来,在互联网上的诽谤,是真正的“一传十,十传百”,传播范围比现实社会更广、更快,可以达到“公然”的程度。

  对第二个疑问,负责傅学胜一案的上海闸北分局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机关可以介入。

  洪道德则提醒,诽谤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行为,对网上的诽谤,公权力不要轻易介入,尽量留给自然人自己解决。

  “网络水军”是不是非法经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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