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消费者据《反垄断法》诉请厦门轮渡有限公司退回差别对待票价27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东明)近日,龙岩游客丘建东因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区实行轮渡票价区别对待,已于今年10月22日向当地人民法院邮寄递达了立案申请书,要求对方退费27元、要求取消区别对待的政策文件并道歉。当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经民事立案。案号2025.闽0203闽民初第34678号。
据了解,丘建东于今年10月20日赴该世界文化遗产鼓浪屿景区游玩,购票时意外发现,外地游客需在东渡码头轮渡上船,票价为35元人民币,而本地居民凭相关证件需8元。丘建东在起诉状中说,尽管对方国有企业厦门轮渡有限公司可以具备抗辩理由,合同有效也履行完毕,只是原告顽强坚定的以自然法精神认为,票价有争议,法理有文章,鼓浪屿景区身为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旅游资源,轮渡公司是公共旅客轮渡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其政府指导和允许的内外有别的收费政策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以及消法、价格法等有关条款,,在格式合同的成立上构成上也侵害了外地消费者的权益,还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2条第四第六款规制的交易的唯一性和没有正当理由的交易价格差别对待,还涉嫌《反垄断法》第45条行政机关排除、限制竞争,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消法》第35条邮寄起诉状,立案顺利,网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
国内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此案的进一步推进结果,将为在民法典与反垄断法背景下规范厦门轮渡鼓浪屿景区定价行为,具有积极的公益价值和法的判例指引的示范效应。 (编辑:思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