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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被除名教师怒告盘锦市大洼区委书记林学玮“不作为”

时间:2024-07-25 17:50来源:中外网 作者:刘晓红
刘晓红因休病假编制被他人顶替,致使20多年多次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进行投诉都无法重返讲台......

【呼声】  在职18年的教师因休病假被“除名” 多年投诉无果
 

向盘锦市委书记怒告大洼区委书记林学玮“不作为”


 

  尊敬的中共盘锦市委王炳森书记,您好!

  我是盘锦市大洼县新立中心小学教师刘晓红,因休病假编制被他人顶替,致使我20多年多次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进行投诉都无法重返讲台。2023年辽宁省委巡视组在大洼时我也向巡视组反映了我的问题,大洼方面始终无声无息,后来我的家属也向时任大洼区长的林学玮反映了我的情况,但也没有得到回应。

  2024年初,我又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了我的问题。2024年3月8日下午,我收到大洼县新立政府回应我的红头文件。但令我惊诧的是,这份堂堂新立镇人民政府的文件却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来回应我。相关媒体以《政府编造红头文件,定格自身违法行为》进行了报道。4月1日,著名党建与政府管理专家、新华社高级记者、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首席专家李锦先生也在媒体上发表:《盘锦新立镇违法编造文件对付教师上访——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容败坏》一文,对该事件给予批评。

  4月9日上午,在大洼区委办公室,区里相关领导同我的家属见了面,并表示将积极的想办法来处理此事。

  可是时至今日,又已过去三个多月了,我没有得到大洼方面的任何相关信息,对我的诉求依然不理不睬。因此,我特向您举报:大洼区委书记林学玮长期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违背党的群众路线,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对下级机关弄虚作假、编造事实、伪造公文、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漠视民生疾苦,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毫无“执政为民”之心、“依法行政”之意。敬请您在百忙中给予关注,依法依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关于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违法编造政府文件回应在职18年因休病假被“除名”的教师,涉嫌滥用职权、伪造公文、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如下:
 

  2024年3月8日下午,我收到工作地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政府回应我向国家信访局的上访反映和诉求的文件: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24】23号信访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文件)。现将上述文件“信访处理意见书”中所违法和编造的问题,不得不再次向您举报,期待您的关注,依法依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文件”引述了我上访信的内容:我在岗18年的教师,因传染性疾病,经组织同意住院治疗并病休,但教师岗位和编制却被当地时任主要领导悄悄“转卖”他人,自己病愈要求上班,却被告之已被“除名”。我投诉20多年,要求恢复教师岗位和编制,但都杳无音信,被置之不理……

  ……现答复如下,一、您于1995年2月27日因乙型肝炎入院治疗,1995年3月16日出院后,一直到2000年2月15日始终未上班,未参与学校教学工作,新立镇与您签订的《选聘合同制干部合同书》聘期至1997年9月30日,因您未参加教学工作新立镇未与您续签,双方聘用关系于1997年9月30日终止。1999年10月28日与县教委经沟通后,2000年2月15日党委会予以开除。经查询大洼区教育局已无您教师编制。二、向当年同校教师及工作人员了解,您跟随您爱人一起工作经商开公司(见附件),就不在学校工作了,之后移居北京。因聘用合同于1997年9月30日终止,故您恢复教师编制,恢复相应的教师待遇信访诉求不予支持。

  这份“姗姗来迟”的回复文件,令人难以置信……

  这份“文件”,除了引述我上访信的内容外,虽然客观的说明了我因传染病休假的事实,但是,对我的关切和利益诉求的回应,却仅仅260余字,用违法的、编造的谎言给予回绝。

  一、此“文件”说明我被“非法定事由”除名——违法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我并无触犯以上任何规定,因患传染性疾病,经组织同意病休,档案中也有记载,却被除名,既违背情理,也有悖法理。

  二、此“文件”说明被“非法定程序”除名——违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教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规定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处罚绝不能居高临下,一纸公文,一开了之。而需要严格的程序,充分的调查,民主的评议,公正的判定,如此才能程序合法,以理服人,让教师心服口服。

  即使是一名普通劳动者,其工作权也不能随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我被除名应该是由所在的新立中心小学提出建议,县(区)教育局做出决定,并报县(区)人事局(人社局)备案,也应该告知我。显然,大洼县(区)新立镇党委、政府所做出的开除我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是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假使新立镇党委有权做出开除决定,如此表现也违反了法定程序,简单粗暴、蛮横无礼,难以服人。

  三、“文件”称“合同到期”“无编制”“党委会开除”之说系编造

  由于上述相关法规之约定,新立镇党委会开除我已无法律支持,不能成立。现在就算他的决定有效,“文件”称:“新立镇政府与刘晓红签订聘用合同到期日为1997年9月30日。2000年2月15日党委会予以开除。经查询,大洼区教育局已无教师编制。”此说法不成立,是编造的谎言。我完整的“人事档案”就能证明“无教师编制”是不真实的假话。

  我的档案中,2000年教师业绩考核表中记载:“考核合格”。新立中心小学和新立镇教育办公室的盖章签字时间为“2000年7月20日”,经审核同意认定为“合格等次”,负责人签字时间为:“2000年8月15日”,大洼县人事局签署盖章时间为:“2000年9月15日”。从上可以看出,“文件”中所说“2000年2月15日党委会予以开除,经查询,大洼区教育局已无编制”是编造的谎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假如按新立镇政府“文件”所说,此聘用合同关系成立,新立镇政府也应该征求我的意见,而不是单方面将此合同悄悄解除。此合同为续签合同,四年为一期。此合同也没有规定“聘期到,任期终止”。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新立镇的所谓“合同到期”变更合同,根本“没有协商一致”、没有“明确约定”,单方面粗暴变更、强行解除合同,也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文件”中称,所谓的“党委会予以开除”一说也是后来编造的,党委会记录(纪要)是后来一手编造、添加的。这样做,是因为我举报新立镇时任领导为了私欲,将我的教师编制“转卖”他人牟利,“时任领导”为了搪塞上级有关方面的追查,便编造“党委会决定”,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减轻处罚。但是,此举已涉嫌伪造证据罪。

  我在2016年春季曾向盘锦市教育局投诉,教育局领导很重视,派人到大洼县教育局、新立镇政府和新立中心小学调查,都没有关于我被“除名”的相关记录。

  假使“党委会予以开除”成立,连个最基本的“决定书”都没有,当然,即使有,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新立镇政府也存在超越职权、乱作为、“非法定理由、非法定程序”开除教师等问题。

  四、文件称我同爱人“开公司”也是假话

  “文件”中称,我和我爱人“一起经商开公司”也是假话。

  我由于病愈,想回学校上班,但却被告知“已被除名”,无法回校,我内心非常的痛苦和气愤。白天丈夫上班、孩子上学,我独自一人在家,整天以泪洗面……我想去上访,我丈夫劝慰我说,自己年轻,我去上访对他影响不好……我气愤难平,不久就得了抑郁症……

  我丈夫为了安抚我、调整我的心态,临时将我安排到他负责的单位办公室工作。我丈夫的单位是政府下设部门,“文件”所称我和丈夫“一起经商开公司”也是不成立的。即使开公司也是正常的,因为学校“除名”、停发工资,这也是“自寻出路”的表现。

  五、我的诉求:恢复我的教师编制、岗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新立镇政府的“文件”表明,大洼区新立镇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公文罪、伪造证据罪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作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理应千方百计“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着力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他们却绞尽脑汁、编造事实、伪造公文,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充分的表明了为什么20多年以来,我的正当诉求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就是大洼区和新立镇党委、政府的个别领导,长期以来目无法纪,懒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思想意识和工作作风造成。

  因此,恳请尊敬的王书记,在百忙中关注此事,主持公平正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要求:

  一、恢复我的教师编制、岗位。按照与我同期入职教师的职称和工资标准,调整我的职称和工资,并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发。

  二、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我合理的补偿金。

  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公文、伪造证据、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谢谢!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中心小学教师 刘晓红

  2024年7月23日

(编辑: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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