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桂莹莹使用艺名“胡扬琳”系经商标授权,但其使用方式是突出性的使用在艺名上,并非商标性使用,故是否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与本案无关。 桂莹莹使用与胡杨琳艺名相近似的艺名,导致消费者混淆,造成演艺市场混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双方合作期间,太格印象作为经纪人可以使用胡杨琳的姓名及艺名“胡杨林”,但因该艺名具有人格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故合同终止后,太格印象不应当再安排其他艺人使用艺名“胡杨林”或与该艺名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名字从事演艺活动。 太格印象作为独家经纪公司,明知且认可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为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并对其进行各种宣传推广,在公司官网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微博中发布声明,为桂莹莹开设“胡扬琳主页”,但该主页中的部分链接名称却设置为“胡杨琳”等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桂莹莹就是胡杨琳的故意,并意图隔断“胡杨林”与胡杨琳的市场联系,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的事实。且该公司经济利益与桂莹莹从事的演艺活动直接相关,故其应与桂莹莹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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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院指出,赵天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个人微博中发布宣传资料及“声明”等应属代表太格印象的行为,故在相关内容侵权时,太格印象亦应予以删除。 最终,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个人主页以“胡扬琳”名义所做的宣传内容;太格印象删除其公司官网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新浪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资料及2013年7月10日的“声明”;太格印象、桂莹莹在新浪网向胡杨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胡杨琳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33570元。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