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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经验与启示(2)

时间:2014-10-22 14:50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于同志
5.压缩交付执行时限。刑诉法规定了十日的交付执行期限,可以进一步压缩。对于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罪犯,在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实现当日宣判、当日交付居住地司法所执行。对适用短期监禁

  5.压缩交付执行时限。刑诉法规定了十日的交付执行期限,可以进一步压缩。对于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罪犯,在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实现当日宣判、当日交付居住地司法所执行。对适用短期监禁刑的罪犯及时送交执行,也有利于对其教育矫治。

  五、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行是建立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诉讼权利的基础之上,从诉讼法治的角度,尊重和保障其程序选择权是“不能简化的权利”。这也是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底线。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与之相对等的信息知悉和辩护自由,从而可以根据其自身真实意思作出程序选择。

  六、完善速裁程序的证据制度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能区分重罪和轻罪的证据证明标准,且证明标准不具体,导致实践中公安、检察和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证据标准把握时常出现分歧,从而影响案件的办理。由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其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明显低于重罪案件,两者不能混同。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参与刑事速裁程序的特殊性,可以借鉴一些地方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证据收集指引”的做法,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的标准和要求,这样既可以使轻罪案件证明标准与重罪案件证明标准相分离,也有助于规范和统一公、检、法三家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使轻微刑事案件真正实现快速流转。

  七、推进轻微刑案适用刑罚轻缓化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行是以限制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诉讼利益为前提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利益的平衡,就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在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对选择适用特别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予以一定的减刑激励。在我国,当然不能对自愿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法外开恩”。这就需要在立法上确立“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罚”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还是人民法院的具体判决,都应当体现从宽处罚的精神,以作为对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的速裁程序,而放弃更为耗费资源的普通程序的一种补偿。

  (于同志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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