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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亟需公证保驾护航(2)

时间:2014-03-26 15:56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法制日报
房产交易对公民而言意义重大,而其常采用的房产委托形式却风险重重。2007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了中天置业事件,该地产中介法定代表人因资金链断裂而将客户的数千万资金卷走潜逃。 然而,这仅是房产委托风险的一小部

  房产交易对公民而言意义重大,而其常采用的房产委托形式却风险重重。2007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了"中天置业"事件,该地产中介法定代表人因资金链断裂而将客户的数千万资金卷走潜逃。

  然而,这仅是房产委托风险的一小部分。委托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据介绍,深圳公证机构正担当起审查监管的职责,确认委托人主体身份和意思表示真实性,矫正委托权限,有效地维护了房产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上海中法中心董事长谢阁兰说,一个国家的不动产市场须通过安全的资产登记系统来实现高效的运作和管理。一份无可争议的法律文书将为所有买卖、分配、赠与等活动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这也是公证活动的法律保障来源。

  当务之急是法定公证制度

  虽然公证行业正在融入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但也有不少与会专家指出,公证机构办理的不动产公证业务总量并不大。

  究其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公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公证法与民商事实体法存在脱节现象。

  公证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所以,办理公证的事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公证法颁布近10年来,我国在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时均没有对公证法确定的法定公证原则作出回应。

  许多与会者认为,由于公证制度顶层设计的缺失,影响和制约了公证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实际上,在公证法颁布之前,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了一些不动产必须公证事项。早在1991年,司法部和原建设部就专门规定了一些设计房地产的必须公证事项。

  "由于公证法设定法定公证事项的法律层级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后,导致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因欠缺上位法依据,在实施中遇到了很大阻力和困难,甚至被迫取消。"黄祎指出。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黄祎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可以考虑在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之下,将公证制度以适当方式引入物权变动过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当务之急是在法定公证的立法层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对于涉及不动产权利变动的重要事项,包括不动产的继承、赠与、委托和与民间融资相关的不动产抵押,建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为登记前的法定公证事项。"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薛凡道出了许多公证人的心声。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表示:"中国公证行业近年来在房屋登记、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矿权等领域积极介入和推进,发挥了公证职能作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法方介绍的不动产公告在不动产物权设立、变动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特殊作用,为中国公证行业在不动产登记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参照,为中国公证机构更好地开拓视野,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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