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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理财”变线下敛财 成“非法集资”高危区(2)

时间:2014-10-24 11:57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邓中豪
记者发现,在债权的转让过程中,出借人对于自己的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是不了解的,具体投资的项目由理财公司后台系统进行匹配,并不由出借人自主选择。由于债权转让协议处于动态调整中,且披露信息极为有限,作为出借

  记者发现,在债权的转让过程中,出借人对于自己的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是不了解的,具体投资的项目由理财公司后台系统进行匹配,并不由出借人自主选择。由于“债权转让协议”处于动态调整中,且披露信息极为有限,作为出借人的“理财人”,既难以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职业和借款用途,也难以核实这些债权的真实性。

  当记者希望得知贷款人的具体信息时,桦栋财富等理财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出于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公司只能向投资者提供贷款人的大体信息,而不可能把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告诉记者。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说,严格意义的“债权转让”模式以自然人放贷为基础,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在法律上没有太大的瑕疵。在这一模式中,需要一个“超级放贷人”先以个人的名义出借数以亿计的资金,再转让债权,但这需要该自然人的资金实力十分雄厚。不排除一些公司只是以“债权转让”为名,实际上是先吸收存款再放贷,所谓“债权转让协议”只是规避法律监管的手段。由于各公司透明度低,操作复杂,外界很难证实先借后转的“债权转让”是否真实存在。

  李琳认为,个人一对一的“债权转让”是合理的也是法律应该保护的,但是大规模的、多对多的“债权转让”中,理财公司相当于建立了“资金池”,承担了与银行类似的角色。不排除有些人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由于这个市场已至少数以百亿计,且地域性较强,一旦出现理财公司控制人“携款跑路”的情况,后果将难以设想,甚至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专家建议,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线下网络理财”市场进行研判,对“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出台关于“大批量债权转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对规模较大的、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理财公司,通过统一要求在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等方式进行严格监管。记者 邓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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