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如承销团成员发生超计划销售、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的虚假信息等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其后续三次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有关约定,通知其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 第十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整方法为: (一)计算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 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如有尾数,四舍五入后以百分数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如四舍五入后不足0.1%,按照0.1%计算。 (二)尾差调整。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大于100%,从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减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2013年综合排名居后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减。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小于100%,从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2013年综合排名居前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增。 第十八条 如承销团成员前半年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且按照第十七条第一项计算出的该承销团成员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则该成员不参加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整。 第三章 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 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当期凭证式国债最大发行额按发行通知中规定的代销额度分配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二)凭证式国债发行期间,原则上不调整承销团成员的发行额度。 (三)凭证式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准确计算当期凭证式国债的实际发售金额,将未售出的发行额度注销。 第二十条 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方法为: (一)计算新代销额度比例。 新代销额度比例如有尾数,四舍五入后以百分数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如四舍五入后不足0.1%,按照0.1%计算。 (二)尾差调整。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大于100%,从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减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2013年综合排名居后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减。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小于100%,从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2013年综合排名居前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增。 第二十一条 如承销团成员前半年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且按照第二十条第一项计算出的该承销团成员新代销额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则该成员不参加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