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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民间版本“慈善法”亮相 九方面存争议专家称官方版或明年出(3)

时间:2015-01-05 11:57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京华时报
相比之下,北大清华等版本未做专章规定。金锦萍说:这不等于我们不重视,而是经过研究认为,信息公开不适合作为法定强制性义务来规定,而应当作为认定性规定。她说,信息公开这个任务应该提交给政府机关,也就是说

  相比之下,北大清华等版本未做专章规定。金锦萍说:“这不等于我们不重视,而是经过研究认为,信息公开不适合作为法定强制性义务来规定,而应当作为认定性规定。”她说,“信息公开这个任务应该提交给政府机关,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有报告义务,有提交相关信息的义务,由政府机关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所报的信息。”

  焦点8

  如何监督慈善组织

  清华北大版本细化了慈善组织的监管职责,包括主管部门、许可部门、财税部门权限,明确了日常检查权、年检制度,如何进行行业自律、捐赠人监督及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在北师大的建议中,明确了慈善组织监督机制该包括三个层面:组织自律,行政监管和媒体监管。在年检上,其特别强调,只有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组织才可以被认定为慈善组织,而且报告应可供公众取览。

  上海交通大学的起草团队对于社会监督只有一条规定,即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在十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将调查结果公开。

  社科院和中山大学版本中主要申明了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前者讨论了输送超额利益、违反募捐资质和募捐计划方案、志愿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等不同情形,后者区分了以慈善名义诈骗、擅自募捐、改变用途、私分、侵占、挪用等各自情况。

  焦点9

  如何管理在华境外组织

  近年来中国慈善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同时也有境外慈善走进来。在这几个版本中,清华北大版草案设了“境外慈善组织的分支机构”专章,明确了境外慈善组织分支机构如何备案,如何进入中国从事慈善活动、责任承担,为其在华活动提供依据。

  金锦萍说:“不能用有色眼镜看待境外慈善组织。”但同时,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和监管。

  此前《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规定,“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组织的”社会组织,都将被撤销登记,此条规定在学界和业界引发极大争议和讨论,最终在已经正式公布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中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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