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和老年人财产权益平衡保护存在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男方父母为儿子结婚,动用大半辈子积蓄出资为儿子结婚购房,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结婚后儿子儿媳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予平均分割。”吴宏说。 “除老人与儿子儿媳约定为借款外,原则上应认定老人的出资为赠与性质,不能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吴宏说,而老人用大半辈子的积蓄甚至加上负债出资所购房屋,将被儿媳分走一半,违背老人当时赠与资金本意,老人在经济上和情感上无法接受。 吴宏认为,如果仅从出资来认定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如何权衡保护离婚妇女和老年人权益,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其次,对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在审判实践中是否应赋予其既判力存在争议。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于上述法律条文属强制性法律条文还是属倡导性法律条文,法律界各执一词。 再次,对于老年人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分割结束后能否翻悔的认定存在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于1985年,已近三十年,至今未做修订,早已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形势不相符。”吴宏说,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老年人放弃对子女遗产的继承,往往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意思表示不坚决,但在诉讼中难以举证证明放弃继承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在遗产分割完毕后,老年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翻悔不能成立,老年人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其处境亦值得怜悯。 尊敬、爱护老年人就等同于尊重自己的将来,是社会每个成员不容旁贷的责任,同时也是一项庞大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和付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就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发出五点具体建议:一是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重视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二是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书前,应严守程序,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权益;三是更加充分发挥基层民间组织功能,通过人民调解合法有效化解涉老民事纠纷;四是在全市大、中、小学校中,每年设立1至2次“敬老、爱老义工服务日”;五是广泛开展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的优良风尚。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