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昨天报道说,4月3日早晨,安徽六安下辖的舒城县初三女生小何,骑电动车上学,看到一老太过马路时摔倒,便上前扶起老太,不料老太一口咬定是小何撞了她。经交警勘查,终还小何清白。 以上情节,并无新奇之处。意外在下面—— 4月21日,摔倒老太伤愈出院时,善良的小何不计前嫌,与家人商量后,向这位经济困难的老人捐款一千元。 小何的行为,用老话说,是“以德报怨”。报道说,这在当地传为佳话。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小何这样做是“是非不分”,甚至是在“助纣为虐”,有人说,孔子就是反对“以德报怨”,主张“以直报怨”的。 孔子确实是这样说的。那么,什么是“以直报怨”呢?一般理解,“直”就是“公正”的意思。但“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直”如何表现为具体行为呢?孔子还反对“以怨报怨”,即对方做错了,你用同样的行为报复他。拿“以怨报怨”与“以直报怨”相比较,就能看出两者的区别来,前者是报复,后者是惩罚。报复是出自“私怨”,行为主体是个人,“报”的尺度也没有一个标准,看个人随意。后者既然是“公正”,就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行事的,要有恒定的、普遍实行的尺度即标准。因此惩罚的标准不是由个人随意掌握的,既然惩罚标准要出自公意,惩罚行为自然也要出自公权。个人私怨不能左右惩罚的尺度,才有“直”,即公正可言。由此可见,孔子的主张与现代法治理念有相通之处。 孔子为什么要将道德标准区分得这么细致,把道德体系编织得这么严密?我们知道,孔子是以天下为己任的,他要为“天下”设计伦理秩序,用普遍的道德标准约束人的行为。孔子的社会理想是,每个人的所有行为都恪守标准而不逾矩,社会就安定了。“以X报X”之类,孔子是在为君王、为统治者提供道德治理方案。孔子反对“以德报怨”,准确地说,是反对统治者把“以德报怨”作为一种普遍实行的道德标准来提倡。孔子并没有明确反对、否定过个人的“以德报怨”行为。某人愿意“以德报怨”,是他或她的权利,别人不能干预;告诫统治者不要提倡“以德报怨”,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权利和权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 如果说“以怨报怨”是为个人行为设置下限,即最低标准,以防社会道德下滑,那么,提倡“以德报怨”不是把人的行为引导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准吗?为什么不应该提倡呢?普遍实行“以德报怨”,看起来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很高,但其实是放纵了作恶的人,客观上不是遏制而是鼓励恶,这样谁还愿意行善呢?其实际效果只能是社会道德的下降。但是,个人的“以德报怨”,因为不是普遍实行的,不会产生这种恶果。相反,由于社会普遍道德标准的存在,这种个人行为由于超越了一般道德而让人敬佩。小何的行为“在当地传为佳话”,这说明小何的行为事实上也产生了正面效果。只要不把小何作为一个样板,一个普遍标准来提倡,不要求别人都像小何那样做,就可以了。苛责小何,指责她“助纣为虐”,是反应过度了。(戎国强)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