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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良:以情义之泉滋养法治精神

时间:2015-03-25 17:11来源:人民法治 作者:单一良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扛起“依法治国”大旗,“打老虎”、“拍苍蝇”整顿吏治,为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让我们看到了“习大大”良法善治的严肃面孔。

  人民法治评论员文章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扛起“依法治国”大旗,“打老虎”、“拍苍蝇”整顿吏治,为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让我们看到了“习大大”良法善治的严肃面孔。

  而另一方面,近期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重情重义习近平》文章又让我们看到“习大大”体恤民意的温情面孔。无论是在陕西延川“回乡”与老乡唠家常时的乡音未改,还是在河北正定工作吃“大锅饭”时的平民情怀,无论是勉励自己“暮雪朝霜,毋改英雄意气”的政治豪情,还是要求婆姨“彭麻麻”不能走穴的严格家风,“习大大”用暖暖的情义温度,打通了政治庙堂与社会江湖的隔阂,消解了以往政治家惯有的冰冷面目与生硬表情。

  按说,从中国政治思想文化的历史脉络上看,崇尚仁义道德的“仁政”与秉持刑名赏罚的“法政”似乎一直水火不容。孔孟之道的儒家长期占据中国思想史的主脉,而仅在春秋战国和秦朝短暂兴盛的法家却一直处于旁流。

  但是,“外法内儒”思想却在各朝代不断暗流涌动:《尚书•虞书•皋陶谟》中“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即有德刑并用之意,司马迁《史记•礼书》也认为“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历代君主中,唐太宗李世民、清圣祖玄烨等均崇尚法儒兼采,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等也践行了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

  显然,德有德的优势,法有法的好处,关键是如何将其融会贯通,各得其所。以德性为核心的儒家“仁政”思想曾经统摄中国执政理念多年,包括法家在内的“百家”思想在历史中起起落落,一直难入法眼。中国的“德”讲情讲义,特别是对于国之君而言,儒家倡导“以德服人”的治国方略。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正所谓“内圣”可致“外王”。直到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坚船利炮打开中国大门,以契约为核心的西方理念传入华夏大地,彻底打破了儒学一家独大的局面,东方德性似乎被西方法治踩在脚下,并曾一度走入“全盘西化”的误区。

  确实,在现代西方社会的理念中,良法乃善治之重器。良法要求法律必须确保公民权利,体现公平正义,既重法条,以严格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更重“法魂”,以明晰准确的价值取向为内涵,并以此指导和规范社会的良性运行。

  但是,在浸润深厚传统文化的当代中国,重法理还要讲情义。法律以其法理权威和强制约束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社会教化和情义传播来感染人们内心信念和思想活动,进而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法律是制度外化的道德,道德是情义内化的法律。

  特别在中国这个有着德治传统的国家,道德更成为滋养法治精神的源头活水。法依德之认同与遵从而诞生,德依法之规范与厉行而升华。道德教化乃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而这一过程也在培育着法治精神。而针对目前国人情义厚重、规则淡漠的现状,在道德教化中更需要倡导契约精神和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扛起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重担。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防止“泛道德化”。儒家推崇“仁政”,“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但往往会侵犯法律的个性,进而将道德意识扩张,侵犯到其他文化领域,并使各种文化统变为表达道德的工具。因此,在讲仁政与性善理念之中,必然要防止轻视个人尊严、价值和权利的错误倾向。

  如今,有着儒法传统的中国社会进入了新的“依法治国”阶段,自然不可再犯这些厚此薄彼的老毛病。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由此可见,“习大大”那充满德法共治思维的清新面孔和人格魅力恰恰诠释了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以情义之泉丰厚滋养的现代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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