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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特殊手段破案司法应当审慎

时间:2014-12-30 17:15来源:人民网 作者:杨五六
电影中的“线人”情节真实地出现在某边境城市一起毒品案件之中。据媒体报道,去年发生一起“线人”先向公安机关举报,再在公安机关布控下,与毒贩商谈购买一公斤毒品的案件,25岁毒贩田×波因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侦查方法涉嫌违法,日

  电影中的“线人”情节真实地出现在某边境城市一起毒品案件之中。据媒体报道,去年发生一起“线人”先向公安机关举报,再在公安机关布控下,与毒贩商谈购买一公斤毒品的案件,25岁毒贩田×波因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侦查方法涉嫌违法,日前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二审开庭审理。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破,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但对于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等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于侦破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允许使用这些特殊而有效的侦查措施。

  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为了取得嫌疑人犯罪证据,根据案犯犯案的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在其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在交易时将其人赃俱获,从而取得控告犯罪的证据。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这种手段侦破的案件已达三分之二。

  田×波一案就属此范畴。也就是说,警方用特殊的手段破获此案本身在司法实践中是允许的。但笔者认为,对田×波的量刑则也应考虑这种侦破手段的两个特别情形,做到量刑有尺度。

  一,犯意诱导。犯意引诱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人员根据实际环境处置下促成形成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从报道来看,此前25岁的田×波与妻子在东莞开便利店,并没有犯罪前科,初步判断难以界定鲜明的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

  二,数量诱导。数量诱导是指行为人本身有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其中特情不是自然地促成犯罪行为向前发展,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人为地加大毒品买卖的数量,可能使本不会被重判的案件演变为可能被重判的案件。根据报道,此案中,“线人”一开始与毒贩联系时只说“要至少90克的冰毒”,但“线人”在配合警方侦查抓捕时,却提出了1公斤的要求,前后数量相差10倍。

  简言之,一个合法、有效的侦查手段,其功能的司法实现,能保障侦查权的良性运作,如若运用不当,则也有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手段。为了保护公民包括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对于特情引诱犯罪的定罪量刑应当慎之又慎。□杨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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