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营一家饭店,2013年饭店遭盱眙县政府强制拆除。2014年6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按说王女士赢了诉讼,应得到法律的救济。但一纸胜诉判决书却仿佛一张“白条”,无法得到执行。媒体还了解到,近年来,当地法院数起判决盱眙县政府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的案例,至今均未得到实际处理。记者向淮安市法制办反映此事,得到的答复居然是,“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制办的工作范畴,不好管”。 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曾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标志性事件。但“民告官”并不那么好告。告了,也并不那么好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近日就向媒体披露了一组数据,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行政诉讼被告恒定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作为被告的行政部门败诉率日益走低,这是否说明,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已经越走越好,守法已成了常态呢?一些基层生态显示,这可能并不是事实。 而就算是原告赢得了官司,多半也无法得到执行。这不但让原告陷入讼累,更让司法失信、让法律威严扫地。按理说,法制办的存在,就是作为政府的常设性法律顾问。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制办有内部监察之责。法制办说“不好管”,是因为它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手段。但法院是有这个职权的,只是基于当下司法地方化的现实生态,对拒不执行的政府部门,法院常常显得办法不多。 针对这类现象,不久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得以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专门的改革举措。《决定》提出,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换言之,不管行政诉讼中存在何种“难”——如立案难、取证难、审理难、胜诉难、执行难等等,最终都要通过强化司法权,强化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权责统一来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诉讼虽是“民告官府”,但在司法面前,在生效的裁判文书面前,政府部门并没有任何特权。对于妨碍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甚至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就应启动司法强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司法追究。因害怕影响法院与当地党政部门的关系,放着法定职权不用,这样的法院是无法树立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的。 另一方面,法院不敢对政府部门强制执行,又纵容了政府部门的违法和抗法。这就是“破窗理论”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如果说以往法院疏于执行政府部门败诉的案件,是惮于司法地方化的现实,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之后,司法去地方化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成为司法新常态,这一难题理当进入破解的日程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王女士的命运,就代表着法治中国的未来。不要忽视任何一宗个案,有了个案公正才会有法治中国。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