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深刻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治理腐败的根本之道,是反腐败斗争由治标走向治本的必然选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的确立,不仅对于推进我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反腐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反腐败斗争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取得重要突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官员也将从由于“怕纪委而不敢腐”逐步转变为由于“敬畏法律而不能腐、不想腐”。 确立法治反腐的明确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法治反腐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显著成效。十八大报告突出强调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思想,并指出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事实证明,党中央在查处一系列高官腐败案件中毫不手软,不仅始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而且真正做到了违法必究,有力整治了“权大于法”这个公权力顽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制度,还提出了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的目标。这些目标和任务的提出为法治反腐的发展奠定了进一步基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明确了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不仅如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重要论述,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些目标和措施不仅成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反腐的首要任务,为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南。 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在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官员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标仍未实现,有法不依的问题并未根除,而且局部地区、局部领域还十分严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官员对于腐败行为仅停留在了“不敢”层面,“不能”、“不想”的问题还远未解决。事实上,很多腐败官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都是因为没有形成党的纪律和法律自我约束的观念,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清醒的认识。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也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带来了不容小视的阻碍。 在一些官员的思想意识中,对纪委十分畏惧,然而对法律却没有足够的敬畏感。少数官员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甚至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与法律抗衡,权力游走在制度笼子之外,这就必然会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鲜明地指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此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这些现象的存在,正是过去一些年中腐败不断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腐败得不到有力惩治的根源。如果这些问题长期存在下去,必然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让法律成为反腐重器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展现的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规划,也是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遏制腐败发展趋势提供的行动指南,为法治反腐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时代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了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这充分反映了党领导人民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决心和坚定信心,体现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统一性。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行为。 依法治国推动法治反腐,法治反腐体现依法治国,这两者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不仅促使官员必须形成更为牢固的法律意识,也为法治反腐提供了一系列有关改革举措。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些改革措施为推进法治反腐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也对官员建立法律自我约束带来了更加直接的影响。 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到了攻坚阶段,在形势与任务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反腐败成效的常态化、稳定化,我们必须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让官员敬畏并严守法律红线,使法律成为反腐败的重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推动下,法治反腐必将进入历史快车道,法治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显著,我国也将进一步加快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官员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有效机制的目标必将逐步实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发展中的法治蓝图将愈加清晰,法治建设的力量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这对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