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重庆市潼南县8位村民在河道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重庆晚报》) 其实,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村民在河道中挖掘出的乌木,不属于个人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而是属于国家所有。既然乌木属于国有,那么村民变卖乌木后所得的意外之财,也应该属于国家。 关于乌木的所有权,法律具有明晰的规定,为何还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呢?其实,原因就在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与公民个人的主观认知具有冲突,无法达成契合。在人们的日常惯性思维中,既然个人发现并发掘出了乌木,就应该对乌木拥有一定的所有权。毕竟,要不是自己的积极贡献,一方面乌木可能不会被发现,另一方面则可能不会被村民“保护性挖掘”。此外,当地政府忙着打官司追回乌木款而不是去想办法保护乌木,也难免让人产生与民争利、本末倒置的联想。 其实,当法律规定与日常思维存在冲突时,说明法律也有完善和补强的必要,应该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选项,在乌木归属与个人利益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乌木保护与公民利益保障同步化。比如,对于类似的“无主偶然发现物”,可以在法律上作出“例外规定”,赋予发现、挖掘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刘建国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