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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举报人保护制度具体化迈出重要一步

时间:2014-10-29 17:20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英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0月28日《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0月28日《检察日报》)。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据统计,大约80%的被查办的贪官,都是因被举报而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的。但是,当人们在为贪官落马击掌相庆之时,却忽略了正常的“举报”被打着一层苦涩的底色。“秦香莲”的举报信不止一次地辗转落到“陈世美”的手中,不少举报成为举报人的“自投罗网”。这些“自投落网”的举报人轻则受到谩骂、殴打,重则失去饭碗、受到处分,甚至有举报人为此而身陷囹圄,乃至家破人亡。比如,周伟举报慕绥新、马向东等换得两年劳教,郭光允“对抗”程维高被劳动教养,龚远明举报县领导违法违纪被人砍断脚筋、重创头部……

  当然,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不是中国独有现象,而是世界性问题。所以,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专门规定了关于保护举报人条款(公约第47条,protection of reporting persons)。一些国家还通过专门的立法来保护证人、举报人。如,美国有《证人安全改革法》和《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来保障举报人、证人的“安宁”;新加坡《防止贿赂法》第34条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事项。我国历来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从国家监察部的相关规定、中纪委的党内文件,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从现实看,保护力度仍嫌不够。

  当公民以举报的形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时,整个社会成为举报行为的获益者,国家就应当给举报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护。从反腐倡廉的形势看,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是历史性的进步。其中,《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不但首次明确了举报人具体权利,检察机关还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同时,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不但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一系列详尽而细致的规定,使举报人保护制度具体化、科学化、全程化和常态化。(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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