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在公权力组织上实现法定。砍掉不必要的协调机构还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如何真正实现组织法治化才更为关键。 我国地方到底有多少个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这可能会考验现代人的统计能力。不过最近有消息披露,自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此类机构13万余个。我国“协调机构”过多、过滥的程度可见一斑。 其实无需精确的数据印证,一些地方党政机构的繁杂程度,光从频繁下发的各类“红头文件”上就能看得出来。诸如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等,有的机构光名称就超过60个字,令人很难搞清楚那些五花八门的机构具体是干什么的。“协调机构”过多背后,折射出公共治理权能的紊乱和不明晰。例如,陕西某市曾成立“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还有像馒头办、西瓜办、“禁止午间饮酒办公室”等“奇葩”,都隐含着权力的错位。 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这些或常设或临时的协调机构,也许在单项工作上起到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的作用。但这是一种典型的计划时代思维,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对法治化治理的需要。相反,过于依赖组织协调,甚至将此类机构视为中国式治理的“万能钥匙”,最终只会干扰组织法定的法治原则,降低行政办事效率。真正考察这些机构的办事效果,往往成立之后就没有多少“下文”,有的成为休眠的“空壳机构”,有的也只是象征性地开会与发文。 一些地方之所以热衷于成立协调机构,根子还在缺乏权力法定的观念,走的依旧是“领导挂帅”的老路。说到底,这是一种畸形的办事理念,公共治理不是建立在公共服务的需求之上,行政运作更不是建立在法定职责的轨道之内,而是凡事只有引起领导重视了才好推进。其带来的结果便是,领导若不重视,缺乏更高层级的协调,一些法定的职能工作就推行不下去。于是,“一把手”不得不身兼数职,“三头六臂”忙开会,疲于应付之际哪还有时间和精力去抓落实呢。 改变这种仰仗领导的协调式思维,必须从法律上严格确立组织法定的原则,对各地擅自设定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名目繁多的机构背后,暴露出国家对地方编制权力的限制不足,有的地方只需发个通知就可成立一个机构。虽然有的并不是正式编制,但这些机构的设置往往能增加财政经费,因而给地方带来了趋利性动机。对此,应当在党政两个层面上,对设立机构的权限、程序及责任进行更为严格而清晰的规范,以加大对机构肿胀的遏制。 不可否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环节,组织法治化向来都是一个弱项。而打造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需要在公权力组织上实现法定,从组织法上对各类机构的设置、编制、职权、责任等进行正本清源。从这个角度看,砍掉不必要的协调机构还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如何真正实现组织法治化才更为关键。评论员傅达林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