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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地方政府应对债务更有担当

时间:2014-10-10 16:54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马红漫
虽然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未能阻止各地融资冲动。近年来,地方债规模快速膨胀及其偿还压力已成为一项热议话题,而决策部门也尝试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债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虽然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未能阻止各地融资冲动。近年来,地方债规模快速膨胀及其偿还压力已成为一项热议话题,而决策部门也尝试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解决。今年5月,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在10省区市试点,成为我国地方债发行的一大突破,然而地方政府举债由中央政府兜底的惯例却一直没有被实质性打破。如今“不救助原则”的提出,将倒逼地方政府在发债时秉持审慎的态度,彰显出了“谁举债谁负责”的市场化逻辑。其实,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针对地方性债务也采取了该原则。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的供水系统收益债券出现违约,当地政府就没有救助债券持有人;而1995年加州第二大县橙县无力偿债时,州政府也拒绝救助。

  需要指出的是,“不救助原则”的落实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地方政府要作为真正的发债主体直面市场。今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预算法》以及《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有限放开地方发债权、并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扫清了法律障碍,但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仍需要进一步深入展开,通过加快税制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逐步实现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相互匹配,从源头上引导地方政府以战略眼光合理安排举债与偿债事宜,为防控地方债务风险滋长建立起长效机制。与此同时,主管部门还应当着手加强预算硬约束、严格债务规模控制、提高债务透明度、建立风险预警体系;而有关制度设计也应当对地方性债务的披露范围、公布方式、民意汲取等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制,以切实提高广大债权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强化外部力量的约束能力。

  相信随着财税制度及金融市场秩序的逐步完善,地方性债务将会在阳光下更加规范地运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风险因素的消弭,即便是地方债市场化运作较为成熟的美国也有因入不敷出而陷入窘境的案例,此前包括宾夕法尼亚州首府哈里斯堡在内的多个城市都曾向法院申请破产。而国务院此次发文也强调,“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这意味着,地方债出现违规风险时,尽管不会再有中央财政的直接代偿,上级部门还是会协助进行危机化解工作的,毕竟地方债涉及公共事务,不可任由其风险肆意蔓延。这其中,责任追溯将会对决策者的道德风险形成有效约束,而在债权人利益保障方面则需要通过建立偿债基金等方式予以适度、合理的呵护。

  中央对地方债不再兜底之后,地方政府将在财政工作中更具责任意识,地方公共事务运作模式将由此掀开新的一页。

  马红漫(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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