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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昆山爆炸”追责应有切肤之痛

时间:2014-08-06 15:40来源:新民网 作者:吴金彪
安全生产不能仅靠企业“自觉”,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在多部门综合管理的语境下,相关职能部门应理顺权责关系,以此倒逼监管部门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不能仅靠企业“自觉”,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在多部门综合管理的语境下,相关职能部门应理顺权责关系,以此倒逼监管部门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4日晚,国务院昆山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作出判定,并总结出5大原因,认为昆山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中荣公司,原因在于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

  发生如此严重的爆炸事故,企业责任重大。然而安全生产不能仅靠企业“自觉”,必须重视并建立长期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让企业生产始终处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之下。对事故追责,也要避免只对企业“打板子”,还要加大对监管者的问责力度。

  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企业本身具有逐利性,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很可能减少对安全生产资金和设施的投入。比如这次事故中,就有该厂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的问题,“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如此一来,成本是降低了,相应的安全风险却增加了。所以说,监管部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给企业戴上安全生产的“紧箍咒”。唯有如此,才能规范企业经营,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并对其进行约束和处罚,也才能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资或审批流程后就对企业安全生产放松了警惕,监管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出事企业所在的昆山开发区近3000家企业,安全科仅4人,面对企业如此多的安全隐患,安监、劳动、卫生、商务等部门竟然都“没有发现问题”。监管力量薄弱,本身就说明当地政府部门对安全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职能部门“各管一摊”的执法方式,看似都负责,实际都不负责,更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流于形式。如今,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必须明确的是,企业的责任由企业来承担,而监管“缺位”的责任也应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来承担。

  当然,相比于追责,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才是防范安全隐患的关键。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九龙治水”现象很常见。单个部门多从自身工作方便出发,下了整改通知书完事,或是“以罚代管”,对企业的震慑力不够,安全隐患最终积攒成安全事故。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实际上是敲响了警钟——在多部门综合管理的语境下,相关职能部门应理顺权责关系,做到权责明确,一旦出了问题,可追查到部门以及具体责任人,以此倒逼监管部门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如今,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要严惩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责任人,更要让失职的监管部门感受到切肤之痛,并由此建立起能够有效约束监管者的问责机制,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本报评论员 吴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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