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信用问题,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它们出现在街谈巷议的话题里,穿插于连篇累牍的论述中,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法规上。“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形容承诺的分量比大山还重。然而,生活中,总有人在肆意地挥霍着自己的信用:借钱,有赖账不还的;承诺,有事后抵赖的;买卖,有以次充好的;制度,有朝令夕改的……这些都是不讲信用的表现,当这些失信现象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与惩戒时,大家对“信用”一词的认识就更加模糊,直至形成社会诚信危机,“老赖”应运而生。 所有“老赖”的特点几乎都如出一辙:故意隐瞒和转移财产、刻意逃避债务……最终使得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基本等同于一张废纸。虽然法律对“老赖”高消费等行为进行了威慑,但也可能使一些“老赖”们的行为变得更为低调和隐蔽,给执行监管带来困难,增加法院的执行成本。 纵观每一起执行难的案件,“老赖”之所以敢“赖”,一方面是其本身缺乏诚信,明明输了官司,就是有钱不还,完全丧失做人的底线,更是藐视法律的体现。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法院和债权人无法准确知悉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无法有效监控“老赖”,造成难以执行。再加上过低的违法成本,既无法使得恶意转移财产的“老赖”受到应有处罚,又无法对其社会活动做出有效限制,使其投机钻营行为难以得到约束。 治标更要治本,利用信用惩戒制度对付“老赖”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并非是治理“老赖”的根本举措。治理老赖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社会道德建设。 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市场经济中的债权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苦心营造的信用网络一旦坍塌,失信行径频频出现,交易基础就不复存在。因此,每个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与经济收益、个人声誉、生存空间直接联系,诚实守信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根本,而且是治国理政、取信于民的基本准则。烽火戏诸侯、南门徙木、贞观之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守信者昌,失信者亡。” 司法与经济领域的诚信制度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小到一个组织,大到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一切道德症结都能从诚信层面得到真与善的解答。“老赖”少了,诚信的人多了,基于公平正义之上的道德选择就会成为公民自觉,而构建于公序良俗之上的核心价值观也才不至于形同虚设。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