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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电梯生死状”的各种荒诞

时间:2013-05-31 13:30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蒋璟璟
一份于法不合的“电梯生死状”,就这样堂而皇之地贴在法院楼内。考虑到法院职员的知识特长,此番谬误几乎不容原谅。

28日,一微博网友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5月30日《东亚经贸新闻》)

近来,“夺命电梯”频现,在此背景下,所谓“电梯生死状”横空出世,当真叫人哭笑不得。

此事虽是极偶然的个案,却在网络上引发了一阵喧嚣热议。围观者口诛笔伐、忿忿不平之处有二:其一,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停用,“管理方”实在有不负责任、懈怠偷懒之嫌;其二,那句“我院概不负责”,措辞很强硬、想法很天真,也很是莫名其妙……说到底,此一“生死状”,并不仅是一句风险提醒,更语带威胁、强硬冷漠。

你很难想象,一份于法不合的“电梯生死状”,就这样堂而皇之地贴在法院楼内。考虑到法院职员的知识特长,此番谬误几乎不容原谅。之于此,当然可有很多辩解理由,比如“法院工作者并未参与电梯的具体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方面无可指摘。事实上,包括法院在内,对一切公职机关而言,“形象建构”都是至关重要的工作:处理好“办公场所”的布置,自然也是内中要义之一。

“电梯生死状”,对该法院的形象打击是沉重的:一方面,它给人一种傲慢无力之感;另一方面,其内容漏洞百出,也令人不自觉怀疑该法院业务能力。其实,非但法院,所有人都该本着更严谨的态度,来使用法律语言。准确点说,那句“概不负责”就是一种法律表述,表示“某方在尽了事先声明义务后,排除民事行为相对方追偿权利”的意图。

但可惜,“声明者”显然没严肃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草草写就的一纸“电梯生死状”,最终不过是个笑话而已。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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