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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标江苏两会提出建议:积极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改革

时间:2015-01-29 15:55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现代慈善,从理念上讲,应当是制度化的慈善,而不仅仅是热情高涨的个体化的慈善。造就“雷锋”的机制,要比造就“雷锋”的数量重要得多。

  1月26日,江苏省两会拉开帷幕,全国道德模范、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就环保、慈善等方面提出建议。全文如下:

  现代慈善,从理念上讲,应当是制度化的慈善,而不仅仅是热情高涨的个体化的慈善。造就“雷锋”的机制,要比造就“雷锋”的数量重要得多。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到今天,被质疑和被妖魔化,往往超过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这里有现实丑闻问题,也有慈善理念和制度建设的问题。“郭美美事件”、“壹基金风波”等一系列社会热点的背后,都暴露出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慈善立法的迫切性。立法先行,应该成为我国慈善领域改革的首要任务。对此,我有以下六点建议:

  一、慈善去政府主导化。

  慈善立法,搞了这么多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进展缓慢,与社会各界的期盼比,不甚理想,争议颇多。但有一点,是社会共识:要促进而非限制、要包容而非约束、要民间化而非官方化。

  慈善应当回归民间本位。只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慈善,才是真慈善。我建议加快慈善的改革路径是,政府退出募捐市场,进一步放开并规范捐赠行为,让更多的民间公益机构具有公募资质,用自发自愿的捐赠保护大家的积极性。

  慈善就是鼓励大家共同奉献、一起做“好人好事”。推进慈善转型升级,开门慈善,民主慈善、法治慈善,是面临的迫切任务。

  二、强化慈善监督。

  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运营、保管、保值、增值、使用等,都要受到社会的全过程监督,包括财务审计、行为监管、用途管制、信息公开、司法监督等。对于慈善募捐和资金监管的乱象,亟需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这一点上,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给了我们诸多启示。比如,在美国,州检察官有权对欺诈性的慈善劝募和管理不善进行调查和起诉,禁止侵吞善款,慈善基金会不得支付过高报酬给董事或其他内部人士,不得提供无偿贷款给董事或雇员,慈善基金会高层违反法律的不当得利,全部没收。在英国,无固定组织的慈善机构,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如被起诉,则由该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承担诉讼责任。

  三、要体现“大慈善”特点。

  现代慈善,应当是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慈善。如扶贫济困是慈善,资助教育、疾病预防、卫生防疫也是慈善;推进艺术、文化发展是慈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也是慈善;货币、财物的捐赠是慈善,服务捐赠、劳务捐赠也是慈善。对于慈善主体来讲,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是财团法人,也可以是社团法人;可以是公募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私人基金会;可以是资助型慈善组织,也可以是运作型慈善组织。

  四、做好慈善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慈善立法要提体现“统”的色彩,要发挥慈善领域“小宪法”的功能,力求构建一套完善的慈善法律规则体系,并与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好衔接,与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等立法做好统筹。

  五、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税收减免。慈善税收改革的重点,税收减免范围要扩大、减免力度要加强、减免程序要简化。税收是目前制约企业、个人捐赠的瓶颈。现行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税,对于企业来说免税的幅度还较高,在利润的12%以内都可以免。但如果企业把钱捐给了基金会,基金会再去投资获得收益,就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的25%纳税。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减免的范围,提高免税的比例额度,股票等非现金捐赠也要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也应获得自身所得税优惠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大力培养全民慈善理念。

  慈善制度建设水平,取决于社会公信度。树立和保护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信心与支持,应是慈善法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议全民慈善理念要进中小学课本,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要从娃娃抓起,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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