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质量问题维权难,钻法律空子涉嫌逃税,随着《电子商务法》即将实施—— 行走在灰色地带的代购生意,将何去何从? “最后3个月,且买且珍惜吧。”10月2日,来自江西南昌市的李萌初在朋友圈里发出这样一条消息。作为一名在澳大利亚读书的中国留学生,为了赚点零花钱,她在留学第二年加入了代购一族。 随着代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海外消费品走进寻常百姓家,带出一个万亿级市场。但今年“十一”长假期间,上海浦东机场加大了对游客海外购物的检查力度,一些代购因未主动申报被加收关税,一度引发代购圈恐慌。 此外,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提高准入门槛,杜绝个人代购行为。 那么,这种行走在灰色地带的生意,将何去何从? 海外代购“老大难”问题可否迎刃而解?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个人代购有点慌 “主要是身边朋友有需求,我顺便帮忙买。”在美国求学的刘婧告诉记者,自己目前主要是为一些熟识的朋友代买部分衣物、鞋帽和保健品,金额数量不大。 “最近圈内都在讨论《电商法》的事情,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我这种个人代购规模不大还要上学,没有足够精力。最多做到今年底,我就不做了。”刘婧说。 《电商法》的出台无异于让个人代购进入了新模式。根据《电商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电商法》生效后,从事奶粉代购的,将需办理销售奶粉所需的行政许可。 “我们在国外直邮的奶粉都没有中文标识,也未办理过相关行政许可。” 李萌初说。 和李萌初、刘婧这种学生代购不同,彭思洋是一名职业代购。2011年,她利用自己多年从事外贸工作的优势,做起服饰、鞋、包代购生意。 “大家都在观望,只能是做一天算一天。” 彭思洋说,《电商法》对整个电商领域都有影响,但影响最直接、最大的是个人代购。像自己这样的职业代购,要么就不做了,要么就得面临转型的阵痛。 出现质量问题维权难 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尽管近些年很多知名电商平台都开通了海外购、中国区直邮等业务,但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代购生意依然大量存在。更有代购者每个月都飞出去逛免税店和商场扫货,把商品带回国内进行兜售。 “我在一名私人代购处买了一件奢侈品,出现了很严重的质量问题。和代购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拉锯扯皮后,我放弃了维权。”北京白领陈鸣告诉记者,海外代购因其私人买卖的特性,容易出现消费陷阱。“有卖家通过买国际快递单号、运空箱甚至让国内商品上国外兜一圈,以增加可信度。除了卖家,没人知道自己买到的到底是不是真货。许多买家都跟我一样因为取证鉴别难、耗时长而放弃维权。” 北京一家跨境电商平台创业公司负责人祝雨隆告诉记者,《电商法》的出台对于比较散乱的个人代购是一记重拳,但这也会推动整个行业规范发展。 “目前大部分的代购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且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属于无证经营。”祝雨隆说,“消费者选择代购要么是国内无法购买到相关产品,要么是国内购买价格较高。如果代购选择直邮模式,并且依法纳税,那优势将不复存在。 “最近,我国调整了关税,一些商品的零售价格也有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一家时尚品牌买手店负责人琳达跟记者举例说,拿LV的一条围巾来说,关税调整前代购的差价在1000~2000元之间,关税调整后差价缩小至千元以内,这样国内购买的质量和售后优势就明显了。 她告诉记者:“个人通过朋友圈信息,由朋友在海外进行代购,个人和代购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不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不过,《电商法》首次明确了代购行业的合规要求,提高了该行业的经营成本,当这些小型电商或代购者价格不具备优势时,消费者会寻找更大型的合规进口商采购所需商品,未来小代购的洗牌在所难免。 钻法律空子涉嫌逃税 “海外代购满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提供服务’‘经营’的要件,自然在《电商法》监管范围内。”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记者表示,《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朋友圈从相对私人的圈发展到商业化,界限逐渐模糊。监管范围更多要从交易的实质角度出发,着力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重点是在于其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经营活动,这需要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进行考虑。” “在纳税方面,我们这种注册经营性电商企业的经营数据是与税收部门、工商部门共享的,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是需要支付税费的。而个人代购由于难以执行和落实,很难执行税收相关规定,他们钻了这个空子,涉嫌逃税。”奢侈品跨境电商创业人王帆告诉记者。 王帆表示,目前,代购正在成为一些国家品牌商在中国市场扩张的新渠道。这种分销渠道不需要品牌商自己建立分销网络或本地仓库,且个人代购不需要上税,所以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销售渠道。“但是《电商法》实施之后,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转变,增加的税收最终会让代购商品的价格上涨,导致失去价格优势。”(赵剑影) (编辑: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