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富景苑”已被强拆(资料图) 违建业主掏68万欲收买城管 几经转手层层截留仅余1万元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定行贿金额为68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其他5名相关人员分别获刑 刘某某取得海口龙昆南路西侧一块4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他委托自己的大舅子曾某荣动工盖起一栋19层高的大楼,但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为确保顺利把楼盖起来,刘某某和曾某荣商量找人疏通城管部门的关系,刘某某拿出68万元用于行贿。可是,这笔行贿款几经转手,被层层截留,最终送到海口龙华区城管大队负责该处违建查处的中队长陈某某手里时仅剩下1万元。事发后相关人员均被判刑,刘某某也被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 违建业主68万行贿,送至城管中队长只剩1万 2010年4月12日,刘某某委托其大舅子曾某荣与海口道客村居民林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购得林某某名下的位于海口龙昆南路西侧的424.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2010年5月份,刘某某委托曾某荣负责在该地上动工建设一栋16层的住宅楼并取名“富景苑”,后该栋楼盖到了19层,但没有向海口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为了确保该楼顺利盖起来,刘某某与曾某荣找到老乡杨某涛,并应杨某涛的要求拿出68万元让其出面疏通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的关系。 随后,杨某涛找到在海口龙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的老乡罗某周,留下20万元后交给罗某周48万元,由罗某周出面疏通此事。罗文周又找到时任海口龙华区金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的覃某出面找相关人员办理此事。覃某将此事交由金宇办事处城建办公室负责查处违建项目的林某勇来办理,并让林某勇找城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疏通关系。为此,罗某周先后交给覃某23万元,自己截留25万元。覃某交给林某勇6万元,自己截留17万元。后林某勇找到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坡博村违建项目查处工作的中队长陈某某,并将1万元交给陈某某,要求陈某某关照“富景苑”,不要阻挠施工。后因该事曝光,陈某某将1万元退还林某勇。2011年3月份,富景苑顺利完工并进行销售,后因存在质量问题遭曝光并被强制拆除。 法院认定行贿金额为68万,违建业主获刑3年 曾某荣、杨某涛、罗某周、覃某、林某勇先后分别获刑。 检察机关指控称,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6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行贿与受贿是相对应的,涉案的68万元几经转手,层层截留,最终用于行贿陈某某的仅为1万元,因此,本案应认定刘某某行贿1万元而不是68万元。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6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行贿金额为1万元而不是68万元的意见,经查,刘某某虽然并不认识直接监管该违法建筑的陈某某以及在其中起到传输纽带作用的罗某周、覃某、林某勇,但刘某某拿出68万元主观目的是用于行贿疏通关系,以期违法建筑的顺利建成,刘某某并未明确授权杨某涛仅给予陈某某1万元,其他67万元为其事成之后的酬劳,客观上杨某涛也将该笔款项用于关系链上进行传输,虽是层层截留,但各关系人主观上都是为了实现委托方的利益即“富景苑”的顺利建成,因此,对于刘某某行贿数额应以各关系人收到贿赂款的总额即68万元定罪处罚。另外,刘某某行贿68万元情节严重,且违法建筑建到19层高,影响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