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反思,特别是引起了律师行业有关职业伦理和言语边界的深度思索,给律师管理组织及机关带来了现实的隐隐阵痛。同时,为律师执业生态的完善提出了急迫的警示。 自媒体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言词自由的禁锢,拓宽了言语自由的边界,让每一个现实自由的个体平添了一双想象自由的长翼。可是,往往在翱翔的快感中我们首先忘记的是边际。然而“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行业的阵痛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管束,而滞后的规制通常给管理者带来尴尬与空虚。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律师的言语边界模糊境遇下,猛然发现沉寂多年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捉襟见肘,遂着手修订规范,几易其稿后出台了《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修订草案)》,却在交付九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时碰到了前所未有的争议,最后止步于3月30日九届四次代表大会。 事实上,本次修订草案未能如期提交表决,反射的恰恰不是北京律师遭受集体吃药后的麻木。恰逢其时,人人都在思考,我们需要怎样的一个执业规范?我们无不在思考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这个问题。所以,我们正在努力地反省、自诘,我们具备了怎样的教养?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司法改革已经拉开了体制内的序幕,如火如荼地上演改革的更替(但也给了我们司法经验与法律逻辑冲突的担忧)。律协组织当然不能只是一个安静的守望者,在这样一个司法共同体的框架下,除了自己的整肃与呼吁,很难显示你的重要。几经世事,在这不堪回首的几年过后,律协组织不仅仅要为律师谋划言语边界,更应当给律师执业设定温良的举止,适格的礼仪,让全社会都能迅速看到这个群体具有特殊而高贵的标识。正所谓法律保障了良好的举止,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无序的律师执业,无声的行业管理,会让律师执业生态遭受严重破坏。作为律师当然性的行业组织,必须加强律师执业生态的制度设计,完善律师的执业礼仪,划定律师执业的言语边界,才能为这个行业赢得普遍的尊重。正如歌德所说,给社会带来安定的是法律和礼貌这两种力量。(可悲的是,我曾经亲眼目睹过穿着拖鞋、短裤上庭辩护的律师,竟然得意于自我的宽舒。) 无独有偶,前些天@大进在辩群里转发了一则消息,说某知名律师发微博揭露检察官说“这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引起业界哗然。可以说,讲出这样一句话的检察官不仅不能代表国家的高度与胸怀,连他自己的法律人格都在此遭受了自缢。就这样一句话,给整个检察官行业蒙上了羞辱。 可是,监控录像公布后,我们看到检察官是这样说的: “对这类证据有什么要求,法律写得很清楚。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我们主要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专门把法律在这里一条一条学习的话,没这个时间。” 可怕的言词自由,如果我们连这样的言辞都可以冠以自由而予以原谅或放任,这个行业就沦丧了。可是,我们至今也没有听到律协组织有任何的声音出现。一个组织对错误的沉默无疑是对是非的放纵,假以时日,你有何颜面与他人言及正义? 一个建立在博眼球、诋毁、捏造之上的自由,会使这个行业的所有修养荡然无存,无言辞边际的律师执业生态就如同泥淖,让人步履蹒跚一身藻气。康德告诉我们,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今天,既然我们选择了律师执业,我们就应当像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说过那样,让法律这项伟大的发明,教会我们如何驾驭自己。 律师执业是法律的动态形式,其手眼身法步无不充斥着律师的职业教养与专业修为。 我们曾经在辩群中讨论过李某某案律师哭诉的问题,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哭诉律师给行业带来的羞辱,因为她触碰了我们脆弱的心弦,却忽略了“哭”与“诉”的根本。律师因诉讼而“哭”和律师因诉讼而“哭诉”是根本不同的两种语态。“哭”和“哭诉”是两种不同的情绪表现。因失败而“哭”那是委屈,因目标而“哭诉”,那是表演和诉求。当法庭以粗暴的行为来保证它的肃静与庄严,迫使一个执业律师离开她的职场。显然,在此刻哭比笑显得更受尊重!而在这个时候,她需要律协的声音。但是,她和众多的维权律师一样,没有如期等到她的组织给她必要的关怀,她必然突破言语边际,做出自救之举。 事实上,该律师真正损害律师执业生态的是其公布李某某案的案件细节,顿然让全体律师职业伦理丧失,言语边际模糊。她忘却了一个执业律师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丢弃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道德可以让我们知廉耻,伦理让我们懂谦卑。律师没有了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就是没有了规矩,一个信守规制的法律职业生态要是没有了规矩,剩下的就是可怕的混沌。可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必须要问,行业组织,你有了什么样的作为? 同一时期,我们还在辩群中讨论了“死磕派”律师的问题。这些问题无一不涉及律师的言语边界,死磕派律师多数表达的是一种执业的悲壮,其放弃了理性与智慧执业,却选择了用激情与肢体执业。是万般无奈的选择,也有秉性使然。 尽管,在整个律师执业生态中,我们或多或少受益于死磕律师换来的局部司法妥协,但是,我们并不愿意看到他们突破这个行业的自由边界,去换取短暂的快感(尽管我尊重他们死磕般的勇气)。 需要厘清的是,正义的坚持与私欲的偏执是不同伦理维度的表达。前者的自由是在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权利表示。后者的自由是一种脱离了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活动方式。无论是律协组织还是律师个体,我们都有责任区分这两种行为不同的目的。个体正义能完善抽象正义,同时,个性偏执也能影响群体价值。故摒弃私欲的偏执执业,完善律师的正当执业生态,让司法者不在混同中妄为,而是在秩序中尊重坚持的高贵。是律师及律师组织自觉的使命。 (编辑: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