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微信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说明,微信平台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如及时撤销存在侵权的内容则没有责任;若接到举报依然不及时撤销,则会附有连带责任。“法律意义上的‘及时’一般被认定为48小时,而一旦举报的内容紧急则应将‘及时’限定在24小时以内。”杨立新说,从执行层面来看,微信平台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负起的责任还有很多。 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商业运营平台之一,微信面对海量信息和举报,认定侵权和处理举报的确存在一定困难,但这并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微信收获了足够的用户量和知名度,那么在海量信息到达的同时,配套的法律责任也应相应跟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 喻国明认为,微信作为快速发展的新兴事物,其自身不断完善的过程可以有适当的“试错期”,即在一定时间内允许问题的出现,通过问题的不断解决摸索出一套相对规范的制度和运营模式。然而现今微信已经囊括全球近6亿用户,“试错”不应再成为借口。 2014年微信团队发布的数据显示,微信平台每个用户日均阅读量快速增长已达到5.86篇文章,用户最高阅读量达到日均20篇。其中媒体和自媒体贡献的信息,是数亿用户活跃在朋友圈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朋友圈又对微信的整体活跃度举足轻重。 2015年1月底,微信朋友圈广告高调登场。据媒体报道,2014年三季度腾讯对朋友圈广告收入的评估结果是,年收100亿元左右,微信一跃成为优质内容低成本广泛流传的最大赢家。 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微信应该有所作为。《中国企业家》杂志执行主编何伊凡认为:“如果难以通过道德和法律方式解决,完全可以让平台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比如发动群众。”这里所说的发动群众,曾在互联网的另一领域大显神通——电商。 试想,如果电商卖家可以低价出售偷来的货物,无疑能快速吸引足够多的买家,电商平台也能从买卖的繁荣中获益良多。但电商平台必须要对注册商家、交易行为等负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卖家失信行为,这笔账会首先算到平台头上,而非由势单力薄的买家向卖家追责。 “因此,掌握了众多渠道的腾讯、阿里、百度,应负起管理渠道的职责,建立良好的规则体系。”何伊凡认为,淘宝通过用户评价的方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誉问题,微信版权问题可以参照这一思路找到解决办法。 杨立新则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一些现行做法,如新浪微博的社区裁判功能等也可以借鉴。 “方法不是没有,那么微信是不能呢,还是不为呢?”一位原创者在微信群提问。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