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霍女士擅自取走骨灰进行安葬,结果被婆婆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霍女士给付婆婆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8年7月,曲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体火化后,骨灰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火化当天,曲先生的妻子霍女士从殡仪馆取走骨灰存放证。2011年8月,霍女士将曲先生的骨灰取出。 曲先生的母亲卢老太后来起诉,称儿子火化后,霍女士不顾家人失去亲人的痛苦,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霍女士单方持有儿子的骨灰存放证,导致自己至今未能对儿子进行安葬和祭奠,遂要求霍女士返还儿子的骨灰存放证,不得妨碍自己对儿子进行安葬和祭奠,并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霍女士给付卢老太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霍女士不服,认为该数额过高。她上诉称,丈夫去世后,整个丧葬事宜均由自己完成,并自行承担了所有费用;骨灰存放证虽由自己经办,但只要卢老太提出祭奠要求,自己都积极予以配合。 ■二审判决 儿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二中院审理时,霍女士称已将丈夫的骨灰葬于河北一陵园墓地。卢老太认为,儿子原籍北京,霍女士将儿子葬于河北有违情理。 二中院认为,霍女士将曲先生骨灰从北京的殡仪馆取走进行安葬,但未通知卢老太,侵犯了卢老太的祭奠权,致使卢老太精神上受到损害,霍女士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霍女士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数额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霍女士称其已承担曲先生的丧葬费用,可另行解决。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