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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许霆案还款,“良心债”亦是“法律债”

时间:2013-06-05 16:49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张贵峰
七年前,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以盗窃罪一审被判无期、二审改判5年的许霆案曾引发社会争议。
  
  七年前,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以盗窃罪一审被判无期、二审改判5年的“许霆案”曾引发社会争议。6月3日,许霆对记者表示,那笔钱至今未退还,“这是一笔良心债,我一定要还。”对此,许霆的父亲则有不同看法,认为“如果把钱还回去,就是承认儿子有罪”。(中新网6月4日)
  如果真正从法律角度严格论之,许霆手中这笔因ATM机故障而获取的钱,其实不仅仅只是一笔“良心债”而已,同时亦是一笔尚未得到清欠的“法律债”。
  首先,如果我们认可接受2008年广州中级法院对许霆案所做的二审判决的话,那么就应该意识到,这笔17万多的钱,实际上是其所犯盗窃罪的赃款或者说“犯罪所得”。依据我国《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对此,广州中院当初的判决书事实上也早有明确说法:“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这意味着,无论从遵守《刑法》规定,还是落实执行法院判决的角度,许霆还款,都不止是良心债,更是法律债,不仅应该归还而且必须归还。否则,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本身又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另一个层面的“法律债”。
  再者,即使退一步——不认可法院当初盗窃罪判决的合理性,坚持认为许霆完全无罪,其因ATM机故障而获取17万多元的行为根本不属于盗窃犯罪行为,那么,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许霆获得的这笔钱,同样仍属于一种“不当得利”范畴的不合法利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既然如此,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无疑也不宜仅仅视为“良心债”。
  因此,许霆父亲所谓“如果把钱还回去,就是承认儿子有罪”看法,其实并不成立。也即,是否归还民事法律关系层面上的“不当得利”,实际上与许霆行为是否有罪并无必然联系。而对此,许霆自身的看法,无疑明显比其父更为透彻、准确,“拿了这笔钱,一直没有还‘欠款’,是我的错。但是不能冠给我一个盗窃犯的名声”。
  这也就是说,许霆眼下继续坚持“无罪”申诉,与其还款行为之间,并不构成矛盾冲突,两者事实上是完全互不干扰的两码事。在这里,需要稍作修正补偿的主要是,此处的“两码事”不仅是“良心”与“法律”之间的两码事,也是“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两码事。显而易见,只有充分廓清这几码事,不仅“让良心的归良心,法律的归法律”,而且“让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才有利于让整个许霆案的公平正义,真正更加充分彻底、饱满完整,坦坦荡荡、无偏无私。□张贵峰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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