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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综援需居港7年被判违反基本法 引社会热议

时间:2013-12-24 14:33来源:中新网 作者:中新网
2月17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的7年期限,即只有居港7年方可领取综援的规定违反基本法,该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一个焦点是该判决是否会影响与新移民有关的社会福利制度。

  12月17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的7年期限,即只有居港7年方可领取综援的规定违反基本法,该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一个焦点是该判决是否会影响与新移民有关的社会福利制度。

  综援居港规定曾作变更

  综援旨在“以入息补助方法,为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给的人士提供安全网,使他们入息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申请者必须通过入息审查和资产审查。援助金则可分为标准金额、补助金和特别津贴三大类。按特区政府的统计,上个财政年度的综援开支约为200亿港元,占政府经常性开支的7%。

  香港申请综援的规定过去曾作出变更。1970年起,申请综援的资格为居港至少一年。2003年6月3日,根据人口政策专责小组提出的原则,即市民必须居港满7年,才可享用以大量公帑资助的社会福利,行政会议于是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把申请综援的居港规定由一年更改为7年。值得一提的是,18岁以下人士可豁免任何居港规定。而如果有真正困难的个案,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署长有酌情权。根据政府的统计,自2004年至今,社署署长已行使酌情权批出1.4万个申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也于同年6月27日通过有关建议。

  必须指出,当时特区政府变更居港规定,有意见曾质疑该变更是否符合基本法。政府的观点是“根据行之已久的法律原则,只要就待遇不同的情况提供合理而客观的理据,对于达致合乎法理的目标而言,所采用的措施属合理而相称,则待遇不同本身并不构成歧视”。

  然而,该变更引起司法复核,港府最终败诉。

  内地配偶提讼一波三折

  此次案件起诉人为孔允明女士。她于2003年与一位香港男士结婚,并于2005年11月获批单程证来港。但是,她来港翌日丈夫便不幸去世。房屋署收回其丈夫的公屋,孔氏随后露宿街头,生活陷入困境。她于2006年申请综援,但是由于其居港时间未够7年,所以其申请被社署拒绝。她不满有关决定并上诉,但是仍被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驳回。因此,她于2008年10月起诉至法院,但是被高等法院原讼庭于2009年以及上诉庭于2012年判决败诉。当时,孔氏被指在内地有物业,并有两名有谋生能力的儿子。

  原讼庭的主要理据是领取综援需居港七年的规定并无违反基本法,社署署长有酌情权,可向居港未满年期限制的人士给予综援金,所以判孔氏败诉。而上诉庭的主要理据则是基本法赋权予政府根据经济及社会需要制定福利政策。要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并非易事,政府必须作出取舍。在政府未能控制批准单程证入境数量以及福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社署有责任作“最符合效益”的分配,居港规定合情合理,居港期更长的贫困人士应优先获批综援。于是,孔氏上诉至终审法院。

  代表孔允明的律师表示,基本法第36条规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当中并未就“香港居民”区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由于孔氏来港后,已成为“香港居民”。如果她与“永久居民”被分开看待,那便构成不公,并违反宪法上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所以社署的限制属违宪。

  12月17日,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孔允明上诉胜利,宣布有关居港7年的规定违宪,并将居港规定恢复至原来的一年。判决指出,特区政府为了省钱使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维持下去而更改居港规定,但是所省的钱是微不足道的。法院指出为了省钱而放弃社会责任并不合理。

  社署已即时把申请综援的居港规定调至一年。根据劳工及福利局的统计,判决后的三日内社署收到330宗居港未满七年而申请综援的个案。可以预计,申请人数会持续上升。

  港府将全面评估其影响

  有意见认为,终审法院只着重申诉人的权益,而未顾及社会整体利益,所以特区政府应就有关判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就此,特区政府已表明不会就有关判决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而行政长官梁振英则表示,政府会全面评估终审法院的判决所带来直接及间接衍生的问题。

  有意见指出,该判决对香港的社会福利制度有深远影响,例如行政会议成员叶刘淑仪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该判决“有可能引发内地女子嫁年老的港人丈夫,借单程证来港一年后离婚,然后申领综援”;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前首席顾问、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接受媒体采访时则指出,该判决将会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及类似诉讼,例如新移民申领公屋权、投票权等。但也有专家呼吁社会切勿把新移民当作政治对立的替罪羔羊。(陈振宁)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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