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敢担当者担当 向不作为者亮剑 近日,高新区制定出台了两个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潍坊高新区重点项目推进落实问责办法(试行)》。这两个《办法》共同反映出一个关键词:责任担当。 第一个《办法》侧重容错免责,是对履职担当的激励,是对创新实干的保护,很好地坚持了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从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高效率推进、高质量落实。 第二个《办法》侧重问责,是专门针对重点项目推进落实的问责。对高新区来讲,项目至关重要,只有聚集一批高新技术项目、大项目、好项目,才能为高新区的未来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才能加快打造全市“科技创新高地、科学发展引擎”。《办法》主旨十分明确——重点项目推进落实不力的要问责。也就是说,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就要“挨板子”。这样严格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区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现将两个《办法》全文刊登。 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 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推动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高效率推进、高质量落实,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部门、事业单位,街道、发展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含借用、聘用、挂职人员)。 第三条 容错免责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尊重实干、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包容失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容错免责的条件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容错免责。 (一)坚决贯彻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有利于全区发展大局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证的; (四)受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因素影响的; (五)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 第三章 认定容错免责的程序 第五条 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市场监管、安监、审计、环保、督查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容错免责裁定委员会(以下称裁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容错免责申请、问题核实、免责认定等工作。裁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纪工委办公室。 第六条 认定容错免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向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裁定委员会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裁定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 (四)反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备案。容错免责事项材料由区纪工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七条 认定容错免责要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第四章 纠错防错 第八条 对确定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裁定委员会应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 第九条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裁定委员会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五章 容错免责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确定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 (三)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四)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中不受影响; (五)确需追究责任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容错免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潍坊高新区重点项目 推进落实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干部职工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等问题,推动全区重点项目高效推进落实,根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部门、事业单位,街道、发展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含借用、聘用、挂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主要指: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