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智儒 吴志义) 记者在13日召开的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的保障标准从2015年1月1日执行。 据介绍,8月12日,黑龙江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月人均增加53元,增长11.9%,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年人均增加736元,增长26.6%,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年人均增加904元,增长17%,将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年人均增加536元,增长14.2%。 今年是黑龙江省连续第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十二五”期间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6%,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21%,截止2014年末,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0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2位。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258万城乡困难群众。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还将继续扩大保障范围,将惠及更多城乡困难群众。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生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2件民生实事之一。特别是在近两年经济下行、市县财政压力较大、资源型城市转型面临困难的形势下,省政府将省级低保补助资金对下平均补助比例提高到90%,有效地减轻了市县财政压力,确保兜住民生底线,充分体现了“越是经济下行、财力紧张,越要把民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的强烈责任。”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