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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首次修订 233市将获地方立法权

时间:2014-08-27 10:12来源:财新网 作者:林韵诗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立法须征求利益相关方和人大代表中专业人士的意见,增加单项表决机制,加大对公民建议的回应力度。《立法法》修正案的诸多内容颇受关注。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立法须征求利益相关方和人大代表中专业人士的意见,增加单项表决机制,加大对公民建议的回应力度。《立法法》修正案的诸多内容颇受关注。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施行14年来首次修改,增加的内容较多,共有28条修正案。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一部基本法律,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规则、法规规章备案等都作了规定,有“小宪法”之称。该法于2000年3月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当年7月1日施行。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所谓“设区的市”,目前全国共有282个,其中仅49个有立法权,包括27个省会首府城市、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的有233个。“设区的市”都是地级市,但部分地级市没有设区,也不属于《立法法》修正案规定的范畴。

  过去,一个城市想要享有地方立法权,都需要向国务院申请成为较大的市。目前有30多个市向国务院提出想成为较大的市,但国务院自1993年批准了第四批较大的市后,20年没有再批准,地方对此呼吁特别强。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全面放开,将剩下的230多个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对此,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解释称,主要考虑还是在中央的领导统一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具体实施方面,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份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原来地方立法权是两项,一个是制定实施性的法规,一个是地方性事务。据财新记者了解,《立法法》修正案还对地方立法权作出一定限制,可就城市建设、市容管理、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立法起草方面,过去,一般法律案是国务院起草得比较多。《立法法》修正案规定,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可以组织起草。

  为完善立法的论证、听证制度,《立法法》修正案规定,涉及到重大意见分歧或重大利益调整的听证,尤其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等的意见。

  新增单项表决制度

  健全审议机制方面,《立法法》修正案增加了“单项表决制度”。

  法律案如果在表决通过前还有重大意见分歧,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个别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条文先予表决。

  如果该条文获得通过,再表决整体的法律案;如果没有通过,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再审或当时不表决。

  人大主导立法 听取专业代表意见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对拟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就要通过各种形式征求意见。

  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一般不全部征求3000名代表的意见,主要请专业领域的代表提出意见。

  立法后评估等四项制度有望通过

  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了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四项制度。

  法律通过前评估,就是对法律制度中的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出台后可能产生的问题、社会效果进行再论证。

  法律清理,在此次修正案中并未正式提及,但规定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其他相关法律的议案,就是在提出一个法律案的时候,发现另一个法律与这个法律不一致,那么就要进行清理,清理的目的是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维护我们国家的法制统一。

  制定配套法规,即全国人大每出台一部法律,人大有关工作部门会督促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配套规定。

  立法后评估,即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有关评估。

  加大公民来信回应力度

  《立法法》规定,公民向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后者可以给出反馈。“两高”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同时明确了“两高”以外的其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表示,过去,法工委对公民来信回应较少,现在的公民来信,法工委的备案审查室一般都予以回应,今后还会加大回应力度,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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