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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深港市场合作 香港投资者参与内地股市无限制

时间:2014-04-14 10:52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证券时报
昨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深港两地市场加强合作与交流,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港两地市场可以具备更好的条件,在更高的起点上自主探索包括互联互通在内的各种合作形式。

  证监会支持深港市场加强合作交流

  互联互通试点未纳入深交所有三方面原因;香港投资者参与内地股市无限制

  昨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深港两地市场加强合作与交流,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港两地市场可以具备更好的条件,在更高的起点上自主探索包括互联互通在内的各种合作形式。

  针对此次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暂未纳入深交所的原因,张晓军解释,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平稳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沪港通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探索,相关制度安排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初期由沪、港交易所先行先试比较稳妥。二是有利于防范风险。上海与香港两地市场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沪港通对两市场估值水平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试点平稳起步。三是基于交易所自身的需求。沪、港交易所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通过商业谈判,自主选择以互联的方式开展合作。

  在此前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联合公告中,明确指出沪港通推出还需要6个月时间。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各方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出台该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进行补充,同时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

  在加强两地监管合作方面,张晓军表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个方面。对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

  而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张晓军指出,将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具体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监管机构层面,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基础上,针对沪港通涉及的具体跨境监管问题,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线索提供机制、协助调查取证和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

  二是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双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

  三是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在谈到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制度安排的区别时,张晓军介绍,主要在业务载体、投资方向、交易货币、跨境资金管理方式、投资者的自主性等五方面存在差异,其中,在跨境资金管理方式方面,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证券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

  张晓军强调,沪港通不仅不会对QFII、QDII、RQFII等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此外,张晓军指出,沪港通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香港投资者参与内地股市无限制。(记者 程丹)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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