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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时间:2023-09-03 09:28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斌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将残疾人、老年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并主持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时明确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2021年、2022年在考察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时,又对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一系列政策文件也对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各项制度设计、措施规定中,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需要指出的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离不开经费资源的持续投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突出保障重点、关注核心需求,才能让有限资源产生最大效益。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立足国情实际,立足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发展需要,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在制度设计、标准确立、建设要求等方面,紧扣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和期盼,充分体现这部法律的特色性、现实性,切实增强制度规定的针对性、有效性。与此同时,全面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需求,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将“广泛受益”作为重要原则,积极推广通用设计理念,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用性、普惠性,推动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着力解决急难愁盼突出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短板或者缺项,残疾人、老年人一定程度面临“数字鸿沟”,不仅要继续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还要深入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问题。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始终坚持鲜明问题导向,通过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完善解决突出问题的理念、思路和举措。对重建设轻维护、重建设轻管理、标准体系不完善、监督保障不到位等实践中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以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障碍版本的药品说明书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提出对策,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

  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无障碍环境建设从最初建筑领域的设施建设,不断扩展为涉及多领域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既有无障碍设施等“硬件”建设,也有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软件”供给。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坚持“软硬件环境并重”“软硬措施并举”,从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全要素、全链条、全场景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在制度内容上,不仅对硬件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更高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无障碍环境需求;而且不断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场景、形式和内容,不断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和方式,积极提升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基本覆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各个场所和领域。

  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严格落实法定职责,扎实做好具体工作。无障碍环境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从两方面压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一是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同时,无障碍环境是社会生活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人都是无障碍环境的受益者,人人都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参与者、监督者。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积极性,发动全社会力量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鼓励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有序参与,不断畅通参与渠道,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标准制定、无障碍设施体验试用、无障碍知识传播和技能培训,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尤其注重听取残疾人、老年人的意见建议。通过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体制机制,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局面。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 执笔:刘斌)

(编辑: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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