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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发营销短信,说千遍还需罚一次

时间:2021-10-29 12:18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涛
“双十一”促销活动临近,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近日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双十一”促销活动临近,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近日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指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但在现实生活中,滥发商业性信息现象一直禁而不止,成为一大顽疾。尤其到了“6·18”“双十一”,营销类垃圾短信更会呈现集中爆发,令消费者不堪其扰。

  为此,每逢“6·18”“双十一”等关键节点,工信部都会事先召集相关电商平台和短信息服务企业开会,要求规范营销短信发送,强化行业自律。提前打“预防针”很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还应有进一步的举措。“不得擅发营销短信”强调了一遍又一遍,参会企业也一次次表明态度,但据统计,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中,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

  事实上,擅发营销短信并不缺少罚则。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6月,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即便如此,擅发营销短信的违法成本仍然太低,鲜有企业和商家因此受到处罚。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以营销类短信为主营业务的某短信服务公司,在三年半时间销售了153.41亿条短信,相当于给每个国内移动电话用户发送了10条短信,赚取毛利2.15亿元,却从未被运营商等扣分、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商家难免有恃无恐,将法律规定当作耳旁风。

  不得擅发营销短信,说千遍还需罚一次。在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主体责任,自查自纠短信营销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更好地承担监管职责,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对于违规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依法处罚,并通过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以儆效尤。

  还应看到,平台商家滥发营销短信的背后,也有一些电商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的潜规则作祟。《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尽快修补规则漏洞,删除同意发送促销信息的协议条款,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张涛)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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