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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警情单独列项助推“反家暴”精准化

时间:2021-03-05 10:15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英锋
家暴是家庭之殇、社会之忧。近年来,反家庭暴力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人们的反家暴意识日益增强。每有家暴行为或案件被曝光,都会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强烈挞伐。

  家暴是家庭之殇、社会之忧。近年来,反家庭暴力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人们的反家暴意识日益增强。每有家暴行为或案件被曝光,都会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强烈挞伐。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反家暴履职行动中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然,反家暴工作还存在不少需要提升和完善的环节,此番全国妇联关注建议的家暴警情列项统计工作就是其中一项。公安机关是反家暴的重要职能部门,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派出所还应当联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由于大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并未对家暴警情以及处置、告诫情况进行单独列项统计,相关家暴警情数据、档案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完整性、统一性,不仅影响了对公安机关家暴处置情况的评估,也影响了对家暴问题的信息归总和发布。在网上,有不少关于家暴的数据信息,渠道多元,但由于缺少最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的家暴警情信息,难以对公开的家暴数据信息进行核实。另外,家暴警情信息与其他警情信息混杂在一起,未能充分凸显家暴警情的重要性,也未形成专项统计指标的约束,部分基层民警对家暴警情重视不够、处置不力。

  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侵权行为,是敏感的社会问题,关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也关乎当事人的生活质量,有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则涉及刑事责任。因而,对家暴警情有必要单独列项、专项统计、专项处置。《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对家暴警情单独列项有法可依,是一项明确的法律义务。

  实际上,不少部门或组织已经先行一步,依法加强对家暴信息的专项统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立为独立案由,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制定统一的“民保令”案号,每年对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进行专项统计。民政部对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救助情况进行统计。全国妇联在处理妇女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投诉中,对家庭暴力投诉做专项统计,详细记录相关情况。湖北等少数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已将“家暴”警情单独列项,积累了有益经验。公安机关作为处置家暴案件的重要一环,对家暴警情进行专项处置统计,就补齐了家暴统计的短板,与其他部门的家暴统计工作踩到了一个点上,能够实现家暴统计信息的有效衔接、共享。

  “家暴”警情单独列项处置统计可以助推“反家暴”精准化、专业化。这于宏观而言,可为反家暴立法、决策、行动以及社会监督提供翔实的数据支撑,于微观而言,可约束、引导、督促一线民警重视反家暴工作,从细节入手,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意识,提升家暴警情处置的效率和质量。公安机关应该对接现行统计体系,制定好家暴警情列项统计的规则、标准,明确方法和程序,厘清各个环节的责任,给家暴警情列项统计操作和社会监督提供依据和指南。(李英锋)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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