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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被告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产品获刑

时间:2020-12-11 12:59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洋
阿迪达斯、耐克是享誉世界的运动品牌。不法分子大量售卖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企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牟取暴利,最终落入法网。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曾相强)阿迪达斯、耐克是享誉世界的运动品牌。不法分子大量售卖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企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牟取暴利,最终落入法网。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判处被告人谌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王某租赁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某户外广场一档口,聘请员工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至2018年9月10日,销售金额总计6000元左右。民警查获其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价值21.4万元。2019年3月,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谌某又共谋承租重庆市大足区步行街一门市来共同经营假冒品牌的运动鞋和服装,从他人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2019年6月21日,民警在该门市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价值共计43.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谌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未销售的鞋子、服装系犯罪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谌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结合谌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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