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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代购 是贩毒

时间:2020-08-24 10:29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何若愚
诸暨检察院在办案中敏锐地揪出细节,厘清法律概念,成功追诉毒贩,不但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也彰显了法律监督职能。

  本报讯(通讯员 何若愚)“诸暨检察院在办案中敏锐地揪出细节,厘清法律概念,成功追诉毒贩,不但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也彰显了法律监督职能。”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获市人大代表杨七明点赞。

  何某和陈某是哥们,得知陈某有毒品购买渠道,何某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几次通过陈某购买毒品,并一起吸食。之后,公安机关在办理另外一起吸食毒品的案件时,抓获了何某,并通过何某的供述找到了陈某。由于陈某并未从中赚取差价,与法律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代购毒品”较为相似,公安机关并未对陈某立案侦查。

  2020年2月19日,该案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审时,何某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我的毒品都是让陈某帮忙买的,但他是哪买的我不清楚。”帮朋友购买毒品,并未从中赚取差价,就是简单的“代购毒品”吗?浙江省相关规定对“代购毒品”明确界定为单纯的“跑腿”行为,即代购者受委托到毒品买家指定的卖家那里代购少量毒品且未从中牟利。但是,何某不认识毒品卖家胡某,不可能委托陈某去胡某处购买,那陈某的行为能算是“代购”吗?

  检察官细致分析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实质上具有毒品交易性质,是贩卖毒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之后,检察官通过当面询问陈某再次核实相关情况,查清了陈某出于吸毒的共同癖好,多次通过微信收取何某毒资后再从毒犯胡某处购买毒品,然后平价转卖给何某,供其吸食的事实。

  2月26日,诸暨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文书,监督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夯实相关证据。

  陈某归案后,坚持认为自己未赚取差价,只是简单的代购行为。承办检察官从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两方面入手反复进行释法说理,最终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该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杨七明代表认为,毒品犯罪是一个突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它的犯罪形式越来越具隐蔽性,给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带来新的挑战,“希望全社会都能行动起来,共同打赢禁毒攻坚战。”

(编辑: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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