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江苏江阴法院对已中止执行并过时效的案件违法执行 限制当事人列入“黑名单” 打压代理人罚款5000元 近日,无锡贵生服饰有限公司法人胡先生来信反映: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将其公司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这个已经由法院判决中止执行,又过了诉讼时效期,而且在无证明合法变更执行申请人的情况下强行非法立案执行;还以欺诈的形式向胡先生发出公告,为了逼迫其妥协,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打击代理人徐先生,扣以妨碍执行的帽子带至江阴法院,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法官还经常开着警车“跳过”胡先生,直接进入贵升服饰有限公司承租房场所,恐吓承租人,责令承租人搬离租赁房...... 胡先生来信投诉,江阴市法院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 一:无证明材料或者虚假材料变更当事人 江阴法院在其裁定书中自己查明“陆星”系第四后手,其前手是“赵文明”,“陆星”是从“赵文明”处受让取得债权,这说明陆星不存在从工商银行受让取得债权的事实,工商银行江阴支行不会向江阴法院出具陆星从其处受让取得债权的虚假证明材料。江阴法院变更执行申请人为“陆星”不存在申请材料,或者系虚假申请材料,本案变更当事人违反如下三个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 违反“执行时效异议”的相关法律 枉法裁判 《民诉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3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上述关于执行时效的法律规定,江阴法院(2017)苏0281执1188号终结执行的裁定书明确载明工商行江阴支行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时效应该是2019年2月10日届满,我们提出执行时效届满的异议后,江阴法院故意驳回我们的异议,属于枉法裁判。 综上,江阴法院对(2020)苏0281执恢2号案件变更当事人为陆星和对执行时效异议这两个问题,已经闯了法律禁区。 另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先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给出履行宽限期,只有在通知的期限内未按通知履行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本案2020年1月3日立案,当日即被限制高消费,1月4日我们就前往江阴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被没有确定承办法官为由拒之门外,此后从未收到过任何执行文书。 4月26日,江阴法院突然上门张贴执行通知书,并到公司各车间要求承租人搬离。江阴法院强进入承租户场所要求承租户搬离,属于被执行主体错误,不向我们送达执行通知书,也违反合法执行的规定。 还有,(2020)苏0281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执行申请人)在其主文最后二行载明:变更陆星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可是该裁定书2020年5月6日才送达生效。 从中可以看出,江阴法院在变更执行申请人为陆星的裁定书未生效,即以陆星名义执行。 其实江阴法院自己也知道本案执行时效已过,不能再执行了,所以在本案立案之前的2019年10月24日以欺诈形式向胡桂生送达一张(2017)苏0281执1188号执行公告,欺骗胡桂生1188号执行案件继续在执行中...... 对于本案,胡先生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编辑:红云) |